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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8〕7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茂名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统筹畜牧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兼顾生态效益和保供增收社会效益,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责任、市场化运作的方针,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原则,突出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治理重点,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为主要利用路径,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装备,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畜牧业绿色发展新格局。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省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调查,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础数据库。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要以镇(街道)为单位,对行政区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养殖场(小区)名单、地址、种类、规模、废弃物综合利用、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等基本信息,分区分类建立基础数据库。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农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2018年4月底前对畜禽养殖场生产备案工作和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备案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共同推进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利用信息平台对养殖种类和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

  (二)优化编制畜牧业发展和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整治路线图及时间表。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在编制、修订有关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农牧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农牧主管部门在2018年8月底前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要在2018年8月底前建立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统一台账,一场一策,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的有关资料分别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农业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

  (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四)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县级市合理调减养殖总量。按省级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治理和末端资源化利用。(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

  (五)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要建立健全疏堵结合、多部门联动的养殖污染治理机制,确保规模养殖场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中小养殖场(户)优先采用就地就近消纳还田的方式,消纳土地、粪污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督促采用“公司+农户”模式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

  (六)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积极引导畜禽养殖产业向适养区域转移。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机械化、规范化饲养,在源头减量上推行节水节料、雨污分流等技术模式,在过程控制上推行微生物处理等技术模式,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资源条件、畜种和养殖规模,推行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和污水肥料化利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市农业局牵头,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七)加强科技创新示范。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和应用,以科技创新提升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水平,因场施策,推广畜禽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使用技术模式和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以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市农业局、科技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八)推动种养循环发展。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种养循环发展规划,促进种养业协调布局,规划引导畜牧业有序发展。加强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统筹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建设沼液输送管网、水肥一体化设施,打通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培育壮大粪污处理(配送)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受益者付费,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为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切实加强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领导,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

  (二)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区、县级市政府,相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在2018年5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并抄送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备案。要层级压实各镇(街道)、各社区、村委会责任,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治理责任;镇与养殖场(小区)签订限期完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承诺书,实行一场一策。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县镇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市政府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参照省级对市级的考核要求制定。(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鼓励利用荒山、缓坡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及在新开垦耕地周边按照农牧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提高新垦造耕地有机肥力。涉及林业用地的,林业部门在保障国家和市重点项目的基础上,适度予以林地定额倾斜,加快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落实畜禽养殖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地税局、国税局、茂名供电局等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要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联络,明确工作联络员、联络方式(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一并上报),负责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本辖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报茂名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茂名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