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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法理整治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函〔2016〕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尾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清理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畜牧兽医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汕尾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清理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6〕382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治理和畜牧业转型升级,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和《汕尾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以保障我市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支持等手段,采取搬迁、关停、转产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限养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规范管理,全面建设绿色生态美丽滨海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理原则。从源头抓起,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根据环境发展实际,合理布局。坚决关闭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全面整治禁养区外所有未经审批和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着重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湿地公园(保护区)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的污染整治与规范管理工作。

  (二)以人为本原则。有效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大程度降低清理工作对农民和养殖户的生计造成的影响。整治工作应分类处理:对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规范管理,对禁养区外当地农村农民利用自留土地进行少量养殖,在落实治理措施的前提下,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不清理,以保障当地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关闭或搬迁。

  (三)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各县(市、区)的主观能动作用,做好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切实把清理任务落实到实处,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同时要落实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确保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取得实效。

  (四)加强引导原则。要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清理工作,同时要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禁养区人民的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企业(户)充分利用鱼塘、农田等消化养殖污染,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集中治污;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三、工作目标

  重点开展实施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搬迁或转产)、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工程。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全市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和适养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有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和相应的管道。实现农牧有机结合、资源充分利用、生产全程清洁,建立生态牧业新格局。

  四、工作要求

  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和《汕尾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制度。

  (一)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经批准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限量养殖、限期搬迁;对水源环境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清拆;其他的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清拆。

  (二)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养殖场在2017年年底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实行生态养殖或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达到达标排放,依法监管。

  (三)加强对禁养区的监控,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养殖场,依法加强禁养区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

  五、工作措施

  (一)禁养区清理整治措施。

  1、关停拆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对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实施关停拆除。

  2、搬迁。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如有意愿搬迁的,可搬迁至辖区内适养区,新迁场址应当符合当地的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栏舍及粪污处理设施要求科学配套设置。

  3、转产。对禁养区内需利用现有养殖场转产非畜禽产业的,需全部拆除原有养殖设施,并要求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

  4、补偿。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的财政力量安排专项整治资金,对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视情况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二)限养区和适养区污染整治措施

  1、限养区内要严格控制养殖总量,禁止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限期治理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养殖场。

  2、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未治理的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实行干清粪生产工艺技术,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处理和贮存设施。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执行。

  3、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已完成治理的畜禽养殖场,要做好查漏补缺,对辖区内的养殖场畜禽栏舍的标准化、节水节料、粪污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治理设施进行改造、修复、完善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以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面到位。

  4、对未完成开展污染治理的养殖场,落实粪污消纳土地措施,按照“资源化利用、生态化建设、市场化运作、就地消纳、异地配送”的思路,采取定人员、定车辆、定职责、定片区、强化考核的要求,建立资源化利用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对限养区及适养区内污染整治后产生的沼液等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利用方式为农牧结合,因地制宜在周边农作、果园、林地种植区开展就地消纳与异地配送,建设污水泵、污水塔、沼液输送管路、沼液储存池以及专用运输车组成的消纳设施,并建立好工作台帐。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环保、畜牧(农业)、国土等部门对辖区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场养殖情况,为清理整顿提供依据。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座谈动员、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禁养区清理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禁养区搬迁、关闭或转产的养殖场(户)名单,下达限期关停转迁通知,禁养区养殖场(户)按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规模养殖场(户),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限养区和适养区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限养区和适养区未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场,要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全市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

  七、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编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清理整治方案;

  2、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二)畜牧兽医部门

  1、编制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2、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畜禽养殖场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3、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场(户)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三)环保部门

  1、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2、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3、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4、受理、处理畜禽养殖场污染事件;

  5、负责查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国土资源部门

  1、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五)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1、依法公布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1、依法负责对汕尾市市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市城区做好整治清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七)林业部门

  1、协助指导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所的清理、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八)水务部门

  1、协助指导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水库(属禁养区的)、江河堤围管理范围内养殖场所的清理、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九)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1、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开展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责任。环保、畜牧(农业)、国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二)大力宣传、广泛发动。在整治工作中,要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做到舆论先行,大力营造整治氛围。一是在开展整治工作前,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现场张贴通告,进行广泛地宣传、告知,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如实报道污染现状,阐述污染危害及整治的必要性;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深入养殖场点,面对面做宣传发动和教育,耐心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争取更多的养殖户自觉遵守法律和政令,自行清理。

  (三)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必须以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依据,正确运用法律,执法依据要充分、执法程序要严格、执法方式要灵活,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给予养殖户充足的时间处理存栏畜禽。在清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同时,要采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等鼓励措施,协助其迁往非禁养区从事规范养殖,引导养殖户自行清理,化解矛盾;在整治工作中,要及时掌握养殖户的动态,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尽最大努力制止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强化督查、确保成效。市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导巡查组,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治不力、进度缓慢的县(市、区)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对渎职的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为避免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清理后“死灰复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行政村为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巡查和上报制度,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防止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反弹,长期巩固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