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促进各地落实粮食工作,特制定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 粮食播种面积实绩(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 粮食总产量实绩;
(三) 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四)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市执行。
三、考评标准与等级
(一)达标标准。
1.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实绩按统计年报数实绩考评。按照国家统计口径,将大豆生产列入粮食作物范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省不低于175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省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 (省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的市,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单位”。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市,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二项以上不达标的市,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总结上报。
各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落实粮食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填报《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报省农业厅。
(二)审核评定。
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落实粮食工作达标、批评、警告的单位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奖惩。
1.当年奖惩。对被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市,颁发奖金20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单位的市,由省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单位的市,由省政府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
2.表彰。连续三年获得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市,省政府发给奖牌一面,对市长和分管农业、财政、粮食、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3000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原则上,全市粮食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0%以上,其中绝收面积达到5%以上)而影响达标的,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气象局、“三防”办等有关单位核准、确认,报省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考评。
(二)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将省确定的考评指标层层分解下达,直到村民委员会(其中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只下达到县)。各地填报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省政府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经省政府同意,原《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粤府办[2002]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