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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农业“三站”肥料经营权已初步得到解决

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张育灿

 

    自省工商局《关于执行化肥经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04]695号)发出以来(省工商2004年11月11日发出),高州市农业局不断向我厅土肥总站反映,该市农业局在省工商局文件下发后多次与市工商局协商后效果甚微,高州市工商局拒不执行粤工商企字[2004]695号文的规定(茂名市工商局已转发省工商局的文件),继续抱着国家工商总局在一次培训班上发放的学习资料——《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注:该资料不是正规的文件,也不具备行政效力)当“令箭”,继续不给各镇农业三站办理有关经营肥料的营业执照。更有甚者和严重的是:高州市工商局根子工商所分别于2005年2月2日和2月20日向高州市根子农业技术推广站第一门市部、高州市根子农业技术推广站发出“高工商根前置告知”[2005]第11号、第18号,要求农技站必须到高州市根子供销社办理代销化肥协议书的前置审批手续。我厅土肥总站接到高州市农业局的反映后,将有关情况向省工商局外资处反映,并对高州市工商局的不法行为进行曝光,将有关情况刊登在2005年2月4日的《农民日报》上(题目为《谁冻结了高州农业“三站”的肥料经营权?》),并对高州市农业局作出答复: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供销社是经营企业单位,不是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行政审批权;另一方面,乡镇一级的任何单位(因为不是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具备行政审批权,因此,高州市工商部门的上述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经过上述大量的协调工作,省工商局外资处有关同志于3月2日答复我厅土肥总站,已责令茂名市工商局解决高州农业“三站”的肥料经营权问题。这样,使高州农业“三站”可以在春耕前顺利解决经营肥料的问题,解决了困扰高州农业“三站”多年未决的后顾之忧,也是省里为基层解决的一件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