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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冻结了高州农业“三站”的肥料经营权?

农民日报2005年2月4日      作者:宋修伟

    在广东省的一家农业网站上,该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科科长张育灿接连发布的《全省农业“三站”可以继续经营肥料》和《农业“三站”经营肥料的有关后续通知》颇为抢眼,两篇文章言之凿凿地指出了该省很多地区的农业“三站”的化肥经营权特别是在县乡一级还得不到确认,更为让人吃惊的是,在该省的高州市农业“三站”经营肥料的营业执照在办理年审核发换证时迟迟不能领回,甚至在个别乡镇还出现过农业“三站”经营肥料受到处罚的事例,而此时距《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的颁布已经6年有余。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可以独立经营肥料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那么又是谁置国家的政策于不顾,冻结了高州农业“三站”的化肥经营权呢?

艰难的“年审”

    高州市农业“三站”的负责人认为,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农业“三站”经营肥料执照验审推搪拖延半年之久,是高州农业“三站”无法经营肥料的直接原因。该负责人透露:“早在去年的3月15日左右,我市的农业‘三站’就已经按照往年的年审程序交付资料给工商局,工商局发给我们《企业年度检验管理通知书》,各站按通知要求于4月30日前去工商局检验,工商局人员说,将电话留下,等通知;各站人员又于5月15日到工商局询问,工商人员说,要到各站逐一检查之后再验审,6月1日—20日工商局分别到各站检查,又发给各站《现场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比如购置消防器,缴纳消防培训费等;将这些手续办妥之后,工商局又说要检察账簿,并且说账簿的验资报告不符合要求……”。

    就为了这个年审,农业“三站”一般都要到工商局跑7—8次,多的到了20次,即使是各种条件都符合,也找理由不予验审。并且还说,要验审可以,但需先交5000—20000元罚款。在各方的努力下,高州市农业“三站”除极个别站没有罚款外,其余各站均都缴纳了1500元左右的罚款。7月至8月,旷时几个月之久的工商年检手续终于办妥,但是农业“三站”的肥料经营权并没有明确。

一份过时的文件和一份值得商榷的目录

    谈到该市农业“三站”营业执照年审的问题,高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负责人邓庆理直气壮地认为是当地农业“三站”对工商局的规定做法不甚了解。他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化肥农药经营许可证不作为化肥经营单位的前置许可条件,这在去年6月份,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对设立登记的前置许可中已经有明文规定,我们也并没有否认农业“三站”的化肥经营权,只不过是经营方式特别是进货销售渠道有所不同,按照规定要求,农业“三站”可以经营化肥,但必须是在当地供销社委托经营的前提下。”

    邓庆所说的这个规定就是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于2004年6月出台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该目录的第15条规定:化肥、农膜经营的许可设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号),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为国家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专营。

    关于这个《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及其所设定的依据,农业部种植业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王金等认为是站不住脚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三年了,化肥经营还遵循着已经过时的政策规定,这明显没有道理的。化肥市场的经营主体多元化是个大趋势,没有人可以阻挡。当然,也可能是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在这个地方弄错了。”

    记者又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该局工作人员认为这个《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是在一次培训班上发放的学习性资料,不是正规的文件,也不具备行政效力。他同时也强调,化肥农膜的经营应该以《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为设定的依据,农业“三站”和供销社农资公司一样,有独立经营化肥的权利。

“三站”经营化肥对农民有益

    事情算是水落石出了。问题就在于高州市工商局把这份值得商榷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当成了执行肥料企业登记的“令箭”。但据记者了解,在茂名地区甚至在广东省除了高州,其他县市的农业“三站”独立经营化肥的权利也都得到了确认。为什么就是高州市工商局咬住一个存在问题的目录不松口呢?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科科长张育灿对此讳莫如深。

    张育灿介绍说,高州是粤西地区的肥料经营大市,其肥料需求量在广东省也是最大的。其中荔枝、龙眼、香蕉的种植面积就占全市总耕地面积的80%—90%,由于经济作物的施肥量比其他种植作物还要多,在高州,一年四季都是肥料的旺季,农资经营也就成为当地比较热门的经营项目。因此,当地的供销社和农业“三站”在农资经营上常常交锋,此次事件的出现并不排除是两方争夺市场之战的延续。再加上农业“三站”在步入肥料经营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少部门对农业“三站”经营肥料的做法还心存疑虑。

    那么为什么国家却允许并鼓励农业“三站”经营肥料呢?

    实际上这主要是缘于农业“三站”经营肥料的两大优势。一方面,“三站”参与农资经营,拓宽了农资流通渠道,通过适度竞争,可以促进化肥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费用,让农民得到实惠;另一方面,农业“三站”可以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做好肥料、农药需求预测,提出品种结构及资源配置方案,同时也可以向农民提供产品信息,推荐优质产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肥用药技术。可以说,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营化肥、农药,是提高科学施肥、用药水平的最有效的办法。

    春耕在即,有关部门确实应该抛却一些部门利益,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农业“三站”的农资经营活动,让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