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张育灿
今年7月开始,我省高要、阳江等地农业部门陆续向我厅土肥总站反映,这些地方的农业“三站”(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的简称)原来可以经营肥料的营业执照最近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年审核发换证时却不能领回,进而不能经营肥料,不能向当地农民提供服务。接到各有关地方的反映后,我厅土肥总站极为重视,以对全省农业“三站”高度负责的精神,查找国务院有关经营肥料的规定,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们认为,目前在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方面最新和最具权威的文件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向有关农业局了解事情原委,主要原因是各市县工商局执行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现行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从7月1日实施),《目录》中第15项“化肥、农膜经营”规定的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号),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为“国家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专营”(该专营方式是国发[1988]68号文当时规定的专营方式),因此,各市县工商局执行国家工商总局最近出台的《目录》,不给各地农业三站核换肥料营业执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目录》中关于经营肥料登记企业所引用的设定依据、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是不妥的,应以国发[1998]39号文的规定为准;另一方面,我厅土肥总站主动与省工商局反映有关情况,以《关于建议修改肥料经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有关规定的函》(粤农函〔2004〕505号)向省工商局反映,恳请省工商局建议国家工商总局修改有关规定;并根据厅领导的批示,以《关于向国家工商总局建议修改肥料经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有关规定的请示》(粤农电〔2004〕96号)迅速向农业部汇报有关情况,恳请农业部联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议迅速修改和更正相关内容,恢复农业“三站”原有经营肥料的权利,避免其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以维护政策法规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在我厅的协调和努力下,最近省工商局发出《关于执行化肥经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04]695号),明确化肥经营企业的审批应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执行,而国家工商总局的《目录》应以国发[1998]39号文为准。省工商局的通知重新恢复农业“三站”经营肥料的合法地位,各地农业“三站”可以尽快重新到当地工商部门申领或核换经营肥料的营业执照。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肥料经营在加入世贸五年后才放开,除非今后我国或省里出台新的肥料管理法律法规,否则,目前这种经营体制将延续至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