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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出台《广东省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和年度备案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第73号令《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根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07]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实际,省农业厅制定了《广东省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和年度备案工作规范》,4月30日以粤农〔2007〕108号印发各市贯彻执行(可在广东农业信息网http://www.gd.agri.gov.cn下载)。

  规范明确规定:省农业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经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市饲料管理部门报省农业厅审查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

  各市饲料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核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专家评审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企业材料和现场进行评审考核,必要时省饲料办组织实地复核。专家现场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含评审组现场评审完毕后,将材料送交市饲料管理部门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规范还同时公布了《饲料工作现场评审人员廉政和工作纪律》、《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纪律》和《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程序》。

  规范还规定:所有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每年2月底前应将《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一式二份,报生产所在地市饲料管理部门。市饲料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是否按照《统计法》和饲料管理部门要求按时上报报表、企业抽查情况和结果,以及企业有无被投诉等等情况,加具备案意见。要组织对辖区内备案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必要时省饲料办组织现场检查。备案合格的饲料企业,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原证到市饲料管理部门加盖备案合格标识。备案合格标识由省饲料办统一制作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