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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4.1承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4.1.1承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新增加给我省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额或我省现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因监测不合格需补充其缺额时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已挂牌的省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70%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费,不亏损。

(四)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1亿元以上,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五)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经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的企业资信情况;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供证明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

(二)填报《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三)申报的企业要准备好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VCD(约20分钟,待入选后再上报)。

(四)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或厅级单位出具同意推荐函。

三、审核申报程序

(一)省农业厅根据以上申报条件和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统一造表,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讨论。

(二)根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结果,专报省政府办公厅核准。

(三)以省政府名义报农业部审批。


4.1.2承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地级以上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亿元以上,其它地区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珠江三角洲地区在10亿元以上,其它地方在5亿元以上。

(三)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

(四)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七)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每户年从中增加收入1000元以上。

(八)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九)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林业企业10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万头以上。

二、申报资料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1500字左右的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专题材料;

(四)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六)县级以上农业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七)企业所带动农户的合同书(协议)和30%以上所带动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八)企业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九)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代表企业面貌、档次(厂容、厂貌、生产线及产品均可)多媒体光盘。

三、申报流程

(一)由省农业厅发出申报通知。

(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根据通知要求,遴选农业龙头企业。

(三)各市农业局经初审合格的农业龙头企业,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讨论。

(四)根据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结果,以市政府名义报省农业厅。

(五)省农业厅根据各市申报的企业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统一造表,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

(六)从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各市申报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和评估。

(七)根据省考核组的考核结果,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

(八)根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结果,专报省政府办公厅核准确认。

(九)对被省政府确认的省农业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4.2  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程序

 


一、目的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

二、职责

(一)制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三)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等有效组织形式,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三、工作内容程序

(一)负责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督促检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负责省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农业产业化统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的宣传和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指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中介组织,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

(六)负责组织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七)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和省农业龙头企业年度统计表的统计汇总工作。

四、支持文件

(一)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1号);

(三)农业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

(四)农业部等九部委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1]4号)。

 

 

4.3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程序

 

一、目的

通过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落实家庭承包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争端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有关农村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负责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计划的拟定、工作检查的组织、工作总结的撰写等。

三、工作内容程序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

(二)拟定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办法;

(三)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和土地流转的工作的指导;

(四)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情况的工作检查;

(五)受理和督办农民土地承包纠纷来信来访。

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11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定》(20051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

 

4.4  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目的

逐步建立农民减负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保护好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大局的稳定。

二、职责

指导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研究解决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内容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及文件精神,与省纠风办一起提出每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二)对全省农民负担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领导决策参考;

(三)负责处理有关农民负担来信来访;

(四)协调组织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大检查;

(五)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撰写全省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总结,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七)负责农业部在广东省设立的四个农民负担固定监测点的统计数字汇总、撰写分析材料和按规定要求向农业部报送四个固定监测点的材料和统计数字。

五、支持文件

(一)《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127日国务院第92号令);

(二)《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69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

(四)《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200410号);

(五)《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农〔2004205号);

(六)《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细则》(粤农减〔20056号)。

 

4.5  指导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工作程序

 

一、目的

通过在珠江三角洲、东西两翼、粤北地区建设省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一批设施先进、科技含量高、集约化程度高、示范辐射能力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农业整体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职责

(一)负责审定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年度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督促示范区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

三、工作内容程序

(一)督促检查示范区资金落实和项目完成情况,做好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示范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制和多元化农业投入运行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三)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驻区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整体经济效益。

四、支持文件

(一)《广东省2010年珠江三角洲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粤府办[1999]65号);

(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十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粤府办[1999]66号);

(三)《关于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建设十二个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批复》(粤农[2003]7号)。

 

4.6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程序

 

一、目的

引导农民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职责

指导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功能,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考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工作内容程序

(一)提出全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

(二)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调查,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

(三)抓好典型示范引导,构建良好服务平台,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建设。

四、支持文件

(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6号);

(二)农业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