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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开始接受申报


粤农综〔2005〕57号

关于申报广东省2006年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为了尽早做好我省200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前的准备工作,提高我省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水平,现就申报200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有偿无偿结合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的类别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三大类。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但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含)。项目命名规则参见粤农综〔2002〕28号文。

    二、扶持的基本原则

    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原则;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原则;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原则;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推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原则。

    三、扶持对象和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在农业综合开发资格县(市、区,下同)的范围内安排。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重点扶持的产业为优质蔬菜、花卉、畜禽、优质稻米、甘蔗、水产品、干鲜果品、特色农产品等系列生产和加工。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财政资金有偿和无偿比例。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有偿与无偿的比例为75:25。财政有偿资金第5年(立项当年为第1年)开始回收,第6年全部还清,每年回收50%,月占用费率为2‰。

    (二)资金配套比例。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为1:1。在县级申报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资金占80%,市、县财政资金各占10%;在市直属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资金占80%,市财政资金占20%;在省直属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资金占100%。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的中央财政投资。

    (三)财政有偿资金和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有偿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财政无偿资金用于科技推广费、前期工作费以及包括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环保设施等公益性投入。科技推广费是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额度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在财政资金总额的2%以内据实列支。

    五、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此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加工相关的服务。

    六、申报程序

    县级项目的申报程序是: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的县农发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申请;

    (二)县农发办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文将项目建议书的申报材料上报市农发部门;

    (三)市农发办会同级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文将县级或市本级项目建议书的材料上报省农发办和省财政厅;

    (四)省农发办和省财政厅对市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后的项目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对考察合格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

    (五)项目承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再逐级上报至省农发办和省财政厅。
    
    市属项目直接由企业向市农发部门申报,市农发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本条(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申报材料

    上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议书须提供的材料包括:请示文件、项目建议书(格式请从广东省农业信息网上下载)、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底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条件、建设地点和内容、规模及主要示范技术、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资预算及来源、效益预测。

    八、申报要求

    (一)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项目单位不得越级申报项目。

    (二)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申报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各有关地级市农发、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须于2005年9月10日前,将项目建议书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软盘)集中报送省农发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各市、县农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宁缺勿滥,精心选择,每个项目都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做到不符合条件的不上报、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上报、财政配套资金不能落实的不上报、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不上报、弄虚作假的不上报。
 
 
    附件: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基本情况表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3.广东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议书(格式) 
  


 
二○○五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农业  开发  产业化  通知
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5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