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我厅起草了《广东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
(一)信函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10号广东省渔政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
(二)电话020-84109531,传真020-84109531
(三)电子邮箱:Yzyjc@gdyzhj.org
附件:广东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7日
附件:
广东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本省沿海渔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渔船应当在进出渔港前主动报告,船舶所有者和船长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简称为“管理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进出渔港报告应当通过关注船籍港所在地管理部门公布的微信公众号办理。
第六条 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渔船进出渔港实施航次报告。
第七条 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渔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八条 渔船提交进出渔港报告信息后,将收到系统校验的反馈信息。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主动联系管理部门获取。系统校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 渔船应当始终保持船载通导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确保渔船能够准确定位。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定位的,视为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未按要求报告、系统校验不合格进出渔港的渔船,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重点监控检查。对报告虚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渔船,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小型(船长12米以下)渔船、长期不进出渔港的渔船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制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地渔船管理实际并参照本办法明确渔船出航和返航报告的规定,并需满足以下要求:
1.南海伏季休渔结束后首航次必须报告;
2.职务船员、普通船员以及习惯作业区域发生变化时必须报告。
第十二条 进出我省渔港的非渔船应当参照本办法向渔港所在地管理部门报告。
内陆渔业船舶的报告办法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