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體版 信息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资讯 > 省内信息联播 > 惠州

惠城村民住宅报建试行新标准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筑物原则上不超过4层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建筑面积允许误差8平方米内。为规范和完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保证村民住宅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日前,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编制印发了《惠州市惠城区村民住宅规划报建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对村民住宅如何报建及建筑的具体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平原宅基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应当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上,禁止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范围以外审批村民建设住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及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及以下;山区15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村民住房风貌必须按照所在村庄规划中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区域范围规定村委(组)统一的总建筑高度、层高、色彩,形成统一协调的农村风貌特色。如无景观风貌规划要求的参照周边的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

  建立违建住宅投诉和举报奖励制度

  《指导意见》还提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加强日常巡查,并动员群众参与村民建设住宅监管,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同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村民住宅建设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建立村民建设住宅动态巡查、违规建设住宅投诉和举报奖励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经济手段等,开展村民建设住宅自治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审核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统一行使查处农民违建住房的职权。

  惠城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惠城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村民住宅须符合当地建筑风格

  村民拆旧建新不可随意为之。《指导意见》指出,村民拆旧建新或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必须按照所在村庄规划中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在按相关规定提交村民住宅报建申请材料时,应附上设计图、效果图(选用村庄规划图集内容的不需提供),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所提交村民住宅设计图施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村民建房申请时,将村民住宅风貌纳入审核内容,确保符合当地村民住宅建筑风格。凡不符合当地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的不予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应加强对合法在建村民住宅的监管,如发现不按照已审批设计图纸施工的,责令整改。对不按照已审批设计图纸施工并建设完成的村民住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验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村民建设住宅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

  一、村民住宅规划如何报建审批?

  1.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等材料,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在网站及现场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2.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放线、验线服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设住宅村民放线、验线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放线、验线。未经放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3.建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申报表、验收测量成果、现场实景照片等材料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验收,图件资料齐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验收事项受理通知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受理要求的,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审核。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建筑物长宽、间距以及退线距离(按建筑外墙)允许误差为±0.20米以内,建筑面积(按建筑外墙)允许误差8平方米内。超出有关规定限制要求或上述允许误差范围的,为违法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镇街级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哪些情形可能不予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属于不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空挂户、外挂户;

  2.不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

  3.不符合所在村庄规划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在申请表中村小组、村委会需对是否存在此情况进行认定);

  5.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的;

  6.不符合风貌管控和国家规范的;

  7.在土地征收时已领取宅基地货币补偿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