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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制定建设种植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工作方案

茂农通〔2012〕162

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种植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选评设立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2]270号)的精神,为做好种植业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工作,市农业局制定了《茂名市建设种植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认真制订工作计划,狠抓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

                         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茂名市建设种植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2012年“十件民生实事”第十项“抓好食品安全”目标任务,全力推进种植业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安全优质为目标,以标准化生产为抓手,通过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环节和农业投入品监管,实行农产品检测和标识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责任分工

  为保证示范点建设达到预期目标,将示范点建设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单位(部门)。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示范点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局种植业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市农产品质检中心、市植保站等,结合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示范点的选评、建设指导、考评等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示范点遴选、推荐、建设指导和考评工作,严格按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农业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内容

  (一)示范点设立(8月10日前完成)。

  全市种植业设立示范点37个,其中省级6个,市级11个,县级20个。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示范点候选名单,市农业局核定。示范点要有明确主体,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示范产品应为农业部或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中所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茶叶等。示范规模要求地域连片,面积为500亩以上,具有一定的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二)建设内容(10月底完成)。

  以《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考评表》(见附件3)所列五大项14方面的考核内容作为示范点的建设内容。单项考核项目分“关键项”和“非关键项”。考核“关键项”的建设必须全部达标,考核“非关键项”不达标项不多于1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8月10日前完成)。

  建设示范点是省政府2012年“十件民生实事”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农业局成立建设示范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朱积局长任组长,李务辉副局长、吴卓贵副调研员任副组长,萧云、江标、李钧烈、刘怀韬、朱均权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吴卓贵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建设示范点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参照成立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并将机构和人员名单报市农业局建设示范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培训(8月20日前完成)。

  示范点确立后,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派发资料、现场指导等方式,把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传达到各示范点,把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三)加强跟踪检查(8—11月)。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各级示范点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示范点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防止走过场。每个示范点跟踪检查次数不能少于2次。8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11月10日各报告一次建设进展情况。

  (四)、加强总结考评(11月10—30日)。

  示范点的管理和考评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示范点由县级农业局作为考核主体,并接受市农业局监督;市级示范点由市农业局作为考核主体,县级农业局配合;省级示范点由省农业厅作为考核主体,市、县级农业局配合。考评前,各示范点要认真做好总结,并把书面总结及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具体考核办法按《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管理和考评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名单(茂名·种植业)

     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管理和考评办法》

     3、《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