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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统筹立改废释,以良法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2022年以来,省农业农村厅积极履职尽责,切实加强本省农业农村立法工作,不断强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法治支撑,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农业强省。

  一、制定《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条例全面衔接乡村振兴促进法,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将各级地方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写入地方性法规,并针对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对撂荒地复耕复种作出制度性安排,具有浓郁的“广东特色”。

  二、制定《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确立了“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基本要求,细化了 “一户一宅”的认定原则,明确了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各项条件和不予批准宅基地的负面清单,规范了农户申请、村级核查、乡镇审批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强化了对农户建房的全过程监管,规范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退出与盘活利用,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近期印发实施,这是广东省首部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宅建设的规章,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建房审批无法可依的状况。

  三、修订《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条例主要修改了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加强动物防疫力量建设。 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允许聘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补充动物防疫工作力量。二是理顺县、镇两级动物检疫职能。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委托镇街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满足资格条件的镇街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可以任命为官方兽医,以解决镇街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合法性的问题。三是强化从业主体责任落实。 规定规模饲养场所、屠宰企业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自行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并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报告疫病检测和动物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四、修订《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

  办法进一步下放了审批权,完善了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核发制度,完善了内陆渔船管理制度,规范了休闲渔船管理,强化了法律责任,为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依据。

  此外,省农业农村厅还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废止了 《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推动修改《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并指导有关设区市制定《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起草《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办法(草案)》《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潮州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