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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62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我厅认真办理黄水莲等代表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1462号建议《关于完善牲畜强制免疫注射副反应死亡赔偿机制的建议》,情况和结果如下: 

  疫苗接种是预防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之一,但疫苗使用有时会产生不良反应,引起动物死亡,若不能予以妥善处置,将导致养殖户对强制免疫产生抵制情绪,挫伤养殖户主动免疫的积极性,影响我省强制免疫工作的落实和畜牧业健康发展。200811日实施的《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但迄今为止,财政部和农业部尚未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2007108日,我厅印发了《关于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免疫副反应牲畜死亡索赔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赔偿对象和索赔程序,并要求确保索赔材料的真实、及时。由于要确保索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上存在理赔程序繁琐、时间较长的情况。 

   为了规范在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过程中出现应激反应造成动物死亡的补偿管理,减少养殖者的损失,确保动物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我厅将进一步完善强制免疫注射副反应死亡赔偿制度,做到更加高效、公平、公正,我厅拟在与有关单位协商后,下发有关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的通知,对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动物认定、审核和补偿经费落实等程序予以重新界定,确保受损养殖户在确认注射疫苗发生免疫副反应死亡情况后的2个月内获得补偿资金。 

 

广东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1462 〔农村农业类〕    

代 表 

姓 名 

黄水莲 

代表证号   

0254 

代表团 

韶关 

    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512300 

联系电话 

 

标题: 

关于完善牲畜强制免疫注射副反应死亡赔偿机制的建议 

代表对公开此建议有关情况的意见(此为必选项,请代表本人打勾注明): 

同意全文公开 ( )   仅同意公开标题 (  )   不宜公开(  ) 

如有以下情况,请代表打勾注明: 

1.     此建议由代表通过调查研究形式 

专题调研 (  )     视察 (  )      座谈、走访等其他调研形式(  ) 

2.     建议内容属于多年多次提出、尚未解决的事项 

2 (  )     3 (  )     3年以上(  ) 

3.     希望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联系沟通  ( )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省农业厅单独办理 

  

             

注:一、请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二、一事一件。 

三、代表不用填写“编号”、“类别”、“交办意见”栏。 

四、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时,请填写第四页的表格。 

养殖业在农业生产中占有极大地比例,也是农村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为保证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防止出现重大动物疫情,疫苗接种是预防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中生猪的三大国家强制免疫疫苗是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猪瘟活疫苗;牛、羊的国家强制免疫疫苗是牛口蹄疫O--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但因不同厂家疫苗配制佐剂或毒株的不同(有进口也有国内生产),在疫苗注射过程中,不同的牲畜群体对此反应不一。有的生猪或牛羊偶尔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引起死亡,给养殖户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更为基层免疫工作的持续开展增加了不少阻力。为减少养殖户损失,确保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效果,2007年广东省畜牧兽医局在《关于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免疫副反应牲畜死亡索赔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牧医[2007]20号)中明确规定: 

一、经与有关疫苗生产企业协商,凡是正确接种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后发生严重副反应死亡的牲畜均为赔偿对象; 

二、索赔程序。1、在牲畜死亡当天,电话通知省动物疫苗供应站(现更名为省动物疫苗储备中心),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就地封存未用完的同批疫苗和牲畜待检。2、省动物疫苗储备中心接到通知后,通知疫苗生产企业24小时内派出技术人员前往事发地确认。3、填写牲畜注射疫苗发生免疫副反应死亡情况确认表、死亡剖检表、死亡个体彩照登记表。逐级加具意见后交省动物疫苗储备中心。4、如确认死亡是因疫苗质量引起的,则由省动物疫苗储备中心督促疫苗生产企业尽快按规定把索赔金直接支付给养殖户。 

三、疫苗使用者要严格按各疫苗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疫苗。因不正确使用疫苗引起牲畜死亡的不予赔偿。 

四、要确保索赔材料的真实、及时,严防蓄意造假发生。 

以上文件的出发点极好,但在实施过程中基层农业部门发现有几点很难操作,就是索赔程序里的第二点和第四点,原因有二:(一)、进入广东疫苗市场的疫苗生产企业多数在东北或西北部,其派驻广东片区的主要业务人员才一名,很难在牲畜免疫反应死亡之后24小时内赶到事发地进行确认;(二)、省动物疫苗储备中心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督促力度薄弱,往往养殖户一头生猪注射疫苗死亡经层层手续报上去后一年半载也难得收到任何赔付信息。这给基层的农业畜牧部门增加了很大工作压力,经常有农户电话投诉、督促。但县级部门也没有好的解决渠道,因为都是吃饭财政,只能往上一级催。动物疫苗接种免疫副反应事件在全省来说绝不在少数。如果以上赔偿机制不尽快完善,长此以往,将极大的挫伤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 

为此,我建议: 

一、在发生动物疫苗接种免疫反应事件,省疫苗储备中心收到有关材料后应积极与疫苗生产企业协商,指派市或县级有资质技术人员赶赴事发地确认。 

二、如确认死亡原因是因疫苗质量引起的,则由省疫苗储备中心先行按赔偿标准将赔偿金垫支给养殖户,之后再与疫苗生产企业交接相关材料及收回垫支赔偿金。 

民生无小事,这样,广大养殖户即可在一两个月内完成整个索赔程序,收到赔偿金,减少损失,粤牧医[2007]20号文也起到应起的作用。 

  

 

 

 

提建议人姓名及通讯地址 

序号 

代表姓名 

代表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1 

刘炳 

0235 

 

512442 

2 

黄妃凤 

0256 

 

512524 

3 

肖华茂 

0242 

 

512005 

4 

钟德成 

0252 

 

512000 

5 

张伟群 

0243 

 

512002 

6 

刘悦恩 

0236 

 

5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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