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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35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陈广富代表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了《关于保护农村土地承包者的建议》(第1135号建议)省农业厅会同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认真办理答复,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者确权。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滩涂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近年来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基础性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6年安徽小岗村座谈会上反复强调,明确提出要“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给农民吃下‘定心丸’。李克强总理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这项工作都有明确要求,汪洋副总理在多次会议上进行部署,多个中央文件也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也高度重视,胡春华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在今年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胡春华书记特别强调,要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确保全面彻底确权,不留死角、不留尾巴。

  (二)“确实权,颁铁证”切实保护农村土地承包者合法权益。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有关“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基础,事关我省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地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地块、四至边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省2014年开展承包地确权试点,2017年底要完成70%以上的确权任务,2018年至少再完成20%。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全省农村承包地确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7年5月底,全省完成实测耕地面积2415.97万亩,占全省应确权3651万亩(国土“二调”耕地面积)的66.17%;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59.29万份,颁证率5.34%;全省成功化解涉地存量纠纷4715宗。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三)坚持依法稳定集体林地承包经营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08年以来,我省全面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稳定山林承包经营关系,对原承包责任山,延长承包期,重新核定四至界线,完善承包合同,并依法向林地承包经营使用人核发确认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林权证。到2012年底,我省集体林改农村林地林木确权登记为主要内容基本完成。2013年以来,重点通过查漏补缺、整改完善的方式,对已确权打证的进一步加强审核,对确权发证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确保集体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质量。并先后选择了50个县作为深化林改工作重点县,着力对错、漏登记的林权证依法依规进行纠正,对联户发放的“大证”进行细化完善,切实做好完善细化确权发证工作。

  2015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的要求,我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从2016年7月起,我省大部分地方已停止发放林权证。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厅积极指导各市县林地林木登记工作。目前,省林业厅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林权类登记与行业监管等工作的衔接。下一步,省林业厅将继续配合省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林地林木登记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平稳过渡。

  二、关于“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集资煽动带头者要及时进行严厉打击。对部分村民到地头闹事,劝解不听的,也要进行依法处理,对土地承包者造成损失要追究闹事者的赔偿责任”问题

  (一)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承包地矛盾纠纷。为解决承包地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发挥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地妥善解决涉地矛盾纠纷。目前,我省有涉农县(市、区)108个,已成立仲裁委员会108个;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1567人,仲裁人员1397人,仲裁办工作人员529人。仲裁委员会由县政府组织成立,一般由政府办、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局、法院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农民代表、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农业局。为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省农业厅加强对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地仲裁工作经费从经管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村集体林地行为。省林业厅一贯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不定期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特别是非法侵占农村集体林地行为。近年来,结合国家林业局的部署,省林业厅主动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先后组织开展了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利剑行动、雷霆行动、红线行动、2017红线行动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该刑事立案的刑事立案,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确保查处到位,追责到位。通过打击,有力震慑非法占用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分子,有效减少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发生,从源头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建设。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也不断发生着新情况、新问题;政府部门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承租者的合法利益”问题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切实保护农民和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我省正加紧研究制定《广东省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中央和我省文件精神,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

广东省农业厅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