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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4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农农函〔2022〕604号

陈桂荣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广东省司法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组织的经营活动取得分红等收入,成员资格的确认直接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我省在2006年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组成、职责、义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厅在2019年启动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立法研究,并向省政府和省人大建议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纳入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

  据了解,国家正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并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于202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已初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与分立,成员的定义、确认,成员身份丧失、成员退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为避免与上位法内容的冲突,我省计划待国家立法出台后,再根据国家立法的有关内容,补充修改完善我省配套立法。我厅会及时关注国家相关立法推进情况,并收集各地的立法需求和意见建议,积极向农业农村部和全国人大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同时,建议你们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态,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游淑青,电话:3728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