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1999年3月22日发 粤人任[1999]2号)
为全面提高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广大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任[1998]28号)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离岗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岗培训的对象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但尚未达到辞退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离岗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不参加:
(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离岗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离岗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提高专业基本素质教育两大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为必设课程(教学大纲由省里统一制定),培训时间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人员一周;不称职(不合格)人员两周。提高专业基本素质教育由本单位视具体情况组织,培训时间一般为1?3个月。
三、离岗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离岗培训工作在同级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教学任务由本级行政学院(分院)或相关教学单位承担。
(二)按隶属关系,分别开设省、市、县级培训班。培训地点在本级行政学院(分院)或相关教学单位内进行。
省直培训班拟于4月份举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县级培训班举办时间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在上半年完成。
(三)离岗培训采取住校全脱产形式。
承办单位必须制订有关的学习、生活纪律,严格管理,保障参加培训人员顺利完成培训任务。
(四)离岗培训结束时,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行政学院以及参训人员所在单位联合对参训人员在校的表现、学习成绩及对上一年度存在问题的认识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者,发给《离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离岗培训所需的费用(含学杂费、住宿费、差旅费等),由所在单位报销。培训不合格的,由参训者自理。
(二)离岗培训结束后,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1. 培训合格的,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确需调整工作岗位的,须报原任免机关批准。
2. 培训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降职或辞退。
(三)凡列为培训对象的,要端正态度,珍惜学习提高的机会,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应先参加培训(在复议或申诉期间也不得停止培训);对拒不参加培训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降职或辞退。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离岗培训作为配合机构改革、完善考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