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办[2010]18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农办经〔2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7月12日前将宣传活动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厅农经组织处。
联系人:谭俏霞
联系电话:020-37288529
传真:020-37288354
电子邮箱:njzzc@126.com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
宣传活动的通知
农办经〔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正逐步成为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在带领农民建设现代农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切实掌握和运用好法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沿着规范化、上水平的道路加快发展,各地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周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之际,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日”活动,积极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宣传日”活动主题和重点内容
今年,“宣传日”活动主题是“依法规范合作社,促进生产标准化”。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活动主题,以宣传法律精神、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宣传今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的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导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为重点,突出宣传党和国家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开展示范社建设、“农超对接”和“农校对接”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结合联合国确定的2010年国际合作社日主题,注意宣传妇女在发展合作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2010年“宣传日”活动形式
在“宣传日”前后1周内,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各级农经部门应在本部门办公地点悬挂宣传横幅,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社在其办公场所或村内显著位置张贴、刷写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精神的标语口号。在县、乡、村主要繁华地段设立宣传点,悬挂宣传横幅,摆设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等。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向农民群众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答疑解惑,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主动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联系,制作专版报道、录制影视宣传片、开通网上展示平台、组织有效摄影作品、开展合作社知识问答,集中报道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情况,在全社会形成以“宣传日”活动为主题的宣传高潮。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级农经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日”活动,把“宣传日”作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加强与当地司法、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沟通协作,精心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实施,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二)注重实效。各级农经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新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力求做到通俗易懂、寓教于乐,增强宣传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统筹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活动,健全宣传长效机制,营造浓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氛围。
(三)及时总结。各级农经部门要认真研究总结开展“宣传日”活动的经验、问题,不断提高合作社宣传工作水平。要及时将今年“宣传日”活动期间的宣传活动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于7月15日前报送农业部经管司专业合作处。
联系人:郭娜英 刘 洋
联系电话:010-59191747,5919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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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