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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的公告

公 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局)代表国家向工程建设项目造成渔业及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单位,提出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要求,并收缴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因机构改革,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渔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职能划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凡与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局)签订了有关建设项目损失补偿合同的单位或个人,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理缴交手续,缴交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逾期未缴交赔偿款的单位或个人,我厅将依据相关法律对责任人进行追诉。

  今后,需办理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径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资源保护处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侃,联系电话:020-37289210,020-37289142)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