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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79号建议答复的函

粤农农函〔2019〕1137号

林贵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实行农村养犬强制免疫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公安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建议指出了当前农村动物狂犬病免疫及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对提高农村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和管理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动物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问题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我省当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只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三个病种。动物狂犬病对我省危害很大,我们支持和积极推动狂犬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实施,《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粤农农函〔2019〕163号)中,也要求各地市根据自身需要增加本辖区的强制免疫病种,其中广州市已于2018年起在本辖区内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政策。

  当前,深圳、珠海、东莞、中山等珠三角各地市狂犬病免疫工作,由政府采购疫苗并配套一定注射经费实施全面免疫。非珠三角各地市原由省级财政负责采购疫苗进行免疫,2019年起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要求,资金以大专项加任务清单方式下达各市,统筹开展含狂犬疫免疫在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二、关于农村犬只的监管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我省现行犬类管理工作的依据。《规定》于1992年9月实施,以人口密集程度等为依据,将我省划为禁养区和准养区两类区域。其中,禁养区为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准养区为除以上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规定》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即《规定》已明确城市犬的管理主体为公安部门,乡村犬的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但是农村犬类管理牵涉面广,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涉及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发挥合力,齐抓共管,形成有效工作协调和运行机制。下一步,我省各有关部门将互相配合,形成一套有机统一的工作体系,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做好犬只的管理工作。

  三、关于级村防疫员及其待遇问题

  为了破解当前防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补齐短板,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于2017年底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和《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鼓励各地探索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我省也于2018年2月下发了《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通知》(粤农函〔2018〕201号),积极探索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服务新格局,形成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农村防治员可自行组织或加入服务公司来承担防疫工作,提供动物免疫、检疫和疫病检测采样等服务,政府出资购买,从而建立多劳多得效率优先的机制,激发乡村防疫员的活力,使农村禽流感、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卢受昇,020-37289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