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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465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农农函〔2019〕1136号(B)

陈仲策等委员:

  《关于加强我省农村犬类管理的提案》(第20190465号)收悉。经综合省委编办和省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村犬类管理的立法工作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于1992年9月实施,作为我省现行犬类的管理工作依据。《规定》以人口密集程度等为依据,将我省划为禁养区和准养区两类区域。其中,禁养区为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准养区为除以上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规定》第五条明确“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犬类管理工作亦属于该规章管理范围。

  陈委员建议“加快农村犬类管理立法工作,尽早制定符合我省农村现状和发展要求、可操作性强的犬类管理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的问题,我省法制机构认为《规定》规定了犬类的准养、免疫报告、病疫区的划分、相关责任追究等制度,应可以满足目前我省犬类管理需要。

  《规定》实施时间已近三十年,城市和农村发展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016年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60340号《关于修订<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建议》也提出过修改完善,省人大曾专门召开协调会,明确了由省公安厅牵头主办。下一步,我省将就修定本地方性法规必要性,做进一步调查研究,如确有必要将按立法程序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增强养犬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关于明确犬只管理的职能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和《规定》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即《规定》已明确城市犬的管理主体为公安部门,乡村犬的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但是农村犬类管理牵涉面广,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涉及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发挥合力,齐抓共管,形成有效工作协调和运行机制。下一步,我省各有关部门将互相配合,形成一套有机统一的工作体系,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做好犬只的管理工作。

  三、关于加大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财政投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1号),将“提升乡风文明水平”作为实施方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省级按每个行政村平均1000万元的标准通过奖补方式支持粤东西北地区12个市的县(市/区),可统筹用于乡风文明建设。对于加强农村犬类管理和设立规范化的犬类集中免疫、保健、收容、无害化处理场所,定期为符合规定饲养的犬只打狂犬病疫苗的工作经费,各地可统筹由以上相关资金进行支持。

  四、关于科学养犬、文明养犬宣传

  下一步,我省将持续开展法制教育,使得公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准养犬类、准养条件及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增强依法养犬的自觉性。同时,加强狂犬病等人兽共患传法病预防知识宣传力度,有效提升文明养犬的自觉性。依法打击违规养犬等行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卢受昇 020-37289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