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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农农函〔202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调整和终止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建设项目整体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我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和终止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调整和终止的原则及范围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手续。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项目调整是指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项目原初步设计文件涉及的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含项目区范围、位置调整和项目区内工程位置变动)等进行修改完善和变动。

  项目终止是指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含调整后建设内容)竣工验收,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取消已批准立项的项目。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后,因投资审核和项目招投标等产生的暂无明确使用方向的节约资金,在建设期内继续用于原项目区建设的,按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二、项目调整的审批权限

  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涉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调整的原则上由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本着简政放权、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各地级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文件调整的项目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调整的由地级市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集中批复。

  项目终止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经调查认定项目须终止,并做出终止项目的决定时,负责实施项目的市级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履行终止项目的各项程序,并及时告知项目实施单位终止的理由。

  三、项目调整、终止的申请程序

  (一)项目调整。项目调整原则上应先审批,后实施。对个别调整内容不多、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且不涉及项目区范围、位置变化的项目,可采取报批与建设同步进行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实施进度。

  项目调整由项目实施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项目区所在乡镇(村组、农户)等单位要求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监理部门复核同意后向农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组织设计单位拟定调整方案。根据调整内容与涉及投资金额比例,按照地级市确定的审批权限,从下至上逐级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请示或备案。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前,均应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调整内容较多、调整比例原则上超过10%(含)或涉及项目区范围、位置变化和实施计划调整的,必须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评估论证意见。

  (二)项目终止。项目终止一般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由查出问题的部门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终止项目。属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查出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终止项目。

  四、项目调整、终止的审批要求

  (一)项目调整。负责审批项目调整的单位,应以相关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就项目调整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评估论证意见为依据,出具审核性意见。经核实,项目建设内容、地点的调整确有必要,具体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的,出具同意调整的意见。专家论证为不可行的,不得批准调整方案。包括:

  1.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不符合立项条件。

  2.调整后的建设内容不属于农田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3.调整建设内容的依据不充分。

  4.导致项目性质发生变化的其他情形。

  项目调整应谨慎对待,做到论证充分、现场核查清楚、调整一步到位,避免同一个项目出现多次调整的现象。

  (二)项目终止。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省级批复后,原则上项目建设超过1年未开工,应按程序终止项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省级批复后至次年上半年仍未完工的,应列为督办事项,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并及时进行验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且已证实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按程序予以终止。

  项目终止后,前期产生费用解决办法和中央及省级投入财政资金缴回等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追究。项目调整和终止列入项目管理绩效考评范围。对擅自作出项目调整导致项目失败或无法顺利通过验收的,或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导致项目被终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上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调整的请示(备案)文件。在请示(备案)文件中,须说明项目调整的原因、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历次调整情况说明;项目调整部分建设内容方案表等。市、县级请示(备案)文件须对项目调整方案出具本级审核意见。

  (二)项目调整方案的论证意见(附参与论证相关人员或专家签名)及监理单位意见。

  (三)项目调整方案。调整方案由项目设计单位出具,其中须详细说明要调减和增加的建设内容及其相应的工程量与投资额。新增内容牵涉到施工工程或仪器设备购置的,还要附设计图纸或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等,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四)申请项目终止的请示文件。须说明项目终止的原因,项目当前实施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实施意见。农业农村部对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和终止有明确规定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项目调整涉及金额计算方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17日

  相关附件:项目调整涉及金额计算方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