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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农农办〔2020〕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赋予的农药监管职责,规范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加强我省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现印发《广东省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广东省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我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一步规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农药监管职责,坚持属地监管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有效行使检查手段,及时有效管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药市场公平健康,保障农药质量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组织开展全省农药行业涵盖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农药监管,促进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良好,农药质量不断提高,确保不发生农药生产经营重大安全事故,不发生使用农药引起的农产品质量重大事故。

  三、检查内容

  (一)农药生产。

  1.企业资质。企业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状态是否有效,生产范围、农药登记证是否与实际生产对应。生产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是否按规定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农药生产且达到规定数量的,是否按规定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证件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2.企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岗位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生产实际要求,按要求取得相关资质,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岗前培训。是否存在违规招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在10年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

  3.设施设备。厂房建筑及辅助构筑物设施、生产装置与设备及辅助设施,仓储场所,质量检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生产实际,是否能够确保产品质量。除草剂、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是否具备单独生产设备,原药生产与其他类农药的生产车间是否分开并有适当安全距离,制剂生产是否是分开独立区域,避免交叉污染。同时生产其他化工产品的,农药生产加工及分装设备是否专用,成品仓库设置明显隔离区及标识。企业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或批复情况。是否存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情况。

  4.生产管理。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生产国家淘汰的农药产品或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行为。制定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工艺操作规程、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情况,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生产记录规范建立及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原料、成品、包装材料是否分类、分区存放。

  5.产品质量控制。企业制定农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验收规范或验收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质量技术文件情况。原材料进厂是否进行抽检,产品出厂前是否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测,销售产品是否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必要时对生产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6.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管理。企业制定原材料进货查验及进货记录制度、农药出厂销售制度情况,是否规范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保存2年以上,是否存在违规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行为。

  7.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企业制定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及产品包装印制二维码情况,二维码显示信息是否与产品实际符合。

  8.制度执行。企业制定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人员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和按规定每季度报送生产销售数据情况。对工作人员开展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培训情况。如发生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事件,是否采取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措施。

  9.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情况。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落实管控情况。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等,积极有效防控安全事故情况。

  (二)农药经营。

  1.企业资质。企业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状态是否有效,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对应。证件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等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存在违规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

  2.经营人员。经营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农药管理规定,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情况,是否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是否存在违规招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在10年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

  3.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面积在许可后有无改变,目前达标情况。农药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是否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是否具备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是否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规范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情况。

  4.经营管理。经营者是否存在加工、分装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等违规行为。销售时科学推荐用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情况。如发现其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是否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鼓励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张贴禁限用农药名录。

  5.制度执行。企业制定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仓储管理、使用指导和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等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情况,采购农药时是否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做好记录。是否规范建立农药采购、销售电子台账,提交报送至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农药废弃物回收设施设备建立、开展回收工作及建立记录情况。

  6.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标示的有效成分种类、含量以及登记范围等内容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产品包装印制的二维码显示信息是否与产品实际符合。必要时对经营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7.安全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经营职责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配备有效的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设备情况。是否存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行为,同时经营卫生用农药的,是否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高毒高风险等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录、溯源管理情况。

  (三)农药使用。

  1.规范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是否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是否规范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

  2.安全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禁用农药,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或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等行为。能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3.使用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基地等农药使用单位是否规范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并保存2年以上。积极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4.环境保护。农药使用者是否存在违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行为。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设施设备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交回及建立记录情况。

  5.农药使用风险。对农药使用造成的作物药害和抗性问题,农产品残留超标情况,农药使用造成的蜜蜂、鸟、鱼、蚕、天敌生物及其他有益生物种群异常变化情况、人畜中毒等情况进行统计。

  四、检查方式

  (一)市、县(区)级检查。

  各地要按照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检查工作,每年3-4月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每年3-4月和7-8月,按“双随机”要求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种植基地等重点农药使用单位检查,每个年度内对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具体检查工作可参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工作指南(附件1)。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可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二)省级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联合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随机对全省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按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对市、县(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农药监督管理是《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农药规范生产经营及使用关乎农业生产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广泛宣传,增强农药从业者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宣传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对农药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及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农药规范生产经营、使用。

  (三)严格执法。

  各地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我厅。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辖区农药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主要做法经验及成效、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当年农药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相关统计表(附件2和3)报我厅植保植检处(农药管理处)。联系人:安国栋,电话:020-37289293,传真:37289863,邮箱:icagd@126.com。

  附件:1.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指南

     2.农药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3.农药使用风险情况统计表

  相关附件:广东省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