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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十一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告

公 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1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3号),明确省农业农村厅委托11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单位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受委托机关

  (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二)饲料添加剂(不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三)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四)省管权限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委托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珠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实施。

  (五)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珠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实施。

  (六)远洋渔业船舶登记,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珠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实施。

  (七)省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委托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珠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实施。

  (八)专项捕捞许可证(拖虾、拖贝、鳗苗)审批,委托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珠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实施。

  (九)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证,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珠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实施。

  (十)省管权限的港澳流动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珠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实施。

  (十一)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珠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实施。

  二、责任划分

  委托机关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职权,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受委托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托机关的有关规定,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交接日期

  2021年5月1日起,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单位实施上述省级权责清单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