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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通知

粤农农函〔202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经生猪养殖场自愿申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发挥生猪产能调控作用,稳定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安全供应保障能力。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养殖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场址不得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具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养殖备案登记证明,养殖档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须为设计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或是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

  (三)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须为年出栏5000-9999头(以检疫证明数据为准)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以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数据为准)的规模养殖场,或是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

  (四)确定为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养殖场要每月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地级以上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调动广大生猪养殖场积极性,确保养殖场知晓申报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申报。以养殖场自愿申报为原则,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认真填报《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请表》(附件1)。

  (三)审核确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确认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上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推荐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我厅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审核确定后,公布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月15日前将《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申请汇总表》(附件2)报我厅(畜牧与饲料处)。养殖场申报及市、县审核等材料,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备查。

  (四)基地挂牌。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养殖场,将予以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由我厅按农业农村部要求制作颁发;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由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颁发。

  (五)宣传推广。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推进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设工作成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附件:1.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请表

     2.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请汇总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7日

  (联系人:薛念波,电话:020-37288284、电子邮箱:nynct-xmslc@gd.gov.cn,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

  相关附件: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通知(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