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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粤农农函〔2022〕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2022年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1日

2022年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如拟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需评估,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省禁止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各地根据防控需要对受威胁地区牛只进行免疫。

  狂犬病: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对犬、猫探索实施全面免疫。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org.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疫苗供应,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供应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供应和使用,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机构和各地要实行强免疫苗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辖区内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要求免疫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要求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按规定汇总上报,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当前,中央、省级财政都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各地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4.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5.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6.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7.口蹄疫O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