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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畜禽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要求,切实加强畜禽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畜禽运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畜禽运输备案服务。各地要高度重视畜禽运输备案工作,通过张贴通告、发放明白纸、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规定,督促运输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工作。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实行网上申报制,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用手机号注册后在“车辆备案登记”和“贩运主体登记”中按提示进行备案操作。要提高政务服务意识,熟悉“牧运通”信息系统相关使用操作,加强对备案申请人使用“牧运通”信息系统的指导,确保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开展备案审核。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对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备案工件的要求,及时登录“牧运通”信息系统审核备案信息。县级备案管理员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

  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备案通过的,自动生成电子备案码,无须打印纸质备案表。畜禽运输主体可在“牧运通”小程序查看电子备案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在兽医卫生信息平台或“牧运通”系统中查询运输主体和车辆备案情况。已在外省备案的畜禽运输车辆无需重复备案。

  三、加强畜禽运输台账管理。要督促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在我省备案的畜禽运输车辆应当使用“牧运通”信息系统建立运输台账。跨县运输生猪,跨省运输其他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四、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后,在受理申报检疫前,要严格查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的备案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未经备案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责令其改正,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相关动物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根据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跨省调运活禽的,申报产地检疫时不再要求提供凭H7N9禽流感检测报告;跨省调运活羊的,不再要求提供小反刍兽疫检测报告。

  五、加强畜禽运输监督管理。要加强畜禽运输活动及备案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畜禽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运输台账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发现备案后违法违规畜禽调运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录入“牧运通”系统。按照牧运通“备案管理”操作手册要求,对有2次以上违法违规记录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且6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再次备案的申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邓国东,020-37289315;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江正林,020-3429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