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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非中南区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企业备案名单等的公告

公 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2年第37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粤动防指〔2022〕1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暂停省外屠宰用生猪调入我省;已获得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认定的省外生猪养殖企业,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后,可“点对点”调运屠宰用生猪到我省。调运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

  原非中南区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企业备案名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19年第27号、2019年第29号、2020年第16号、2021年第9号)、河南等非中南区省份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名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1年第5号、2021年第10号、2021年第35号)、中南区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名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年第49号、2021年第9号、2021年第32号、2021年第39号、2022年第2号)予以废止。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