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體版 信息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2022年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切实履行执法办案主责主业,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涉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水平,我厅从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农业行政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5个典型案例,现予公开发布,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1日

  案例一:云浮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一、承办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3月14日对云浮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批次辣椒经进行监督抽样,经广东农科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氯氟氰菊酯”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的技术要求,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4月14日,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向云浮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上述两批次辣椒的检验报告(编号为GDNKS220165、GDNKS220166)、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追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辣椒。在复检期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上述两批次辣椒(检验报告编号为GDNKS220165、GDNKS220166)售价均为10元/千克,销量分别是23千克、19千克,违法所得420元。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于2022年4月22日对云浮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立案调查。

  三、处理结果

  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并结合云浮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云浮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解析 

  云浮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根据当事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云浮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处罚裁量档次,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黎某不按规定使用农药案

  一、承办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农业农村局。

  二、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位于官洲街仑头联社八社的菜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抽检,抽取了普通白菜、叶用莴苣共2个样品。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检测发现,其中样品编号:JDCC2021-0273普通白菜所检项目毒死蜱0.034mg/kg(正常值≤0.02)、JDCC2021-0274叶用莴苣所检项目毒死蜱0.13mg/kg(正常值≤0.02),两个样品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1月4日,广州市海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的菜地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菜地总面积约0.1亩,种植的普通白菜约6平方米,重量约4公斤,种植的叶用莴苣约6平方米,重量约1.5公斤,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普通白菜、叶用莴苣予以查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否认其有使用毒死蜱及其他蔬菜禁限用农药的情况,并称其仅在普通白菜、叶用莴苣上使用过“呋虫哒螨灵”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农药是2年前在仑头市场旁农药店购买,目前该农药店已停止营业。经当事人申请,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普通白菜、叶用莴苣予以解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经调查,当事人种植的上述普通白菜、叶用莴苣未曾对外出售。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含毒死蜱成分的农药制剂不能使用于蔬菜种植,属于蔬菜禁用农药。当事人生产的普通白菜、叶用莴苣毒死蜱农药成分超标,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涉刑案件,根据《中共广州市海珠区委政法委员会广州市海珠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指引的通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拟移送决定的,先将拟移送的全部案件材料送区检察院初审,广州市海珠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案件材料送至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初审,并将案件情况录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区检察院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刑事立案,退回广州市海珠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按规定使用农药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四、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执法机关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未造成危害损失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适用情形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某非法经营生猪屠宰案

  一、承办单位

  潮州市饶平县农业农村局。

  二、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潮州市饶平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该县打击生猪“两非”办公室开展专项行动突击检查,发现位于三饶镇粮田村存在一私宰生猪窝点,场地约300平方米,猪舍8个。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宰生猪2头、待宰生猪9头共11头生猪,屠宰工具设备一批。该批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不具备补检条件。

  经调查,该生猪屠宰点为非法生猪屠宰点;饶平县农业农村局遂对现场查获的屠宰工具予以扣押;屠宰设备、场地由三饶镇政府依法处理;涉案人员被带往三饶镇派出所配合调查。

  经对现场涉案屠宰人员询问,结合在案的交易记录,并经由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黄某涉案金额为120482元,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黄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2022年2月14日,饶平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饶平县公安局。

  三、处理结果

  黄某犯非法经营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四、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黄某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饶平县农业农村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判决。


  案例四:谭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一、承办单位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73号)的要求,对谭某位于中山市南区街道福涌村月山菜地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的豇豆样品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进行检测,所检项目中噻虫嗪实测值为1.46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粤农农函〔2022〕73号的技术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6月15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测报告》及《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测结果后在规定时间没有申请复检。2022年6月29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种植的豇豆出现虫害,经中山市南区街道环城圩的一家农药店的店主推介购买了1瓶噻虫嗪农药,并喷洒到种植的豇豆上。而其使用的噻虫嗪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是苹果树。

  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解析

  (一)由于此案的当事人是农民,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当事人使用的是常规农药,产品没有售出,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未达到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值,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不需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某种植场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一、承办单位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二、基本案情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86号)要求,2021年9月1日,该局到位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某种植场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样品芥菜。经检验,该批次芥菜所检项目中毒死蜱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的规定。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种植该批次芥菜约0.01亩,收获约30斤(15千克),销售收入约50元。当事人称:在种植这批次芥菜小苗的时期,小苗在长到两片小叶的期间,用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毒辛”农药,20毫升兑水20公斤淋施了一次,这样可以灭杀害虫,保障小苗的根系发达,提高种植的成活率。该农药存在“毒死蜱”成分非法添加。

  三、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9日,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审查处理。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2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四、案件解析

  当事人在种植芥菜过程中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已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