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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具有相关资质兽医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或者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可出具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为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兽医实验室检测社会化服务,根据兽医实验室备案情况,现公布我省具备相关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名单。

  各相关兽医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要严格按照《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及有关规定,规范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兽医实验室落实动物防疫、生物安全和规范检测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具有相关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名单

     2.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动物疫病诊断中心CNAS、CMA认证检测项目  

     3.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疾病检测诊断中心CNAS、CMA认证检测项目

     4.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CNAS认证检测项目

     5.广州中科基因检测服务有限公司CMA认证检测项目

     6.广州华医测科技有限公司CNAS、CMA认证检测项目

     7.广东海大畜牧兽医研究院有限公司CNAS、CMA认证检测项目

     8.广州益豚猪业投资有限公司检测中心CNAS认证检测项目

     9.中农华大(武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CNAS认证检测项目

     10.佛山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CNAS、CATL认证检测项目

     11.珠海市科艺普检测有限公司CNAS认证检测项目

     12.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动物防疫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认证检测项目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附件:关于公布具有相关资质兽医实验室名单的通知的附件1-12.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