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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2023年组织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我省可选择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优先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价工作基础较好、土壤三普试点县、2023年土壤三普工作进展较好的地区中选择。试点工作内容包括合理布设采样点位、科学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价、提出培肥改土年限及措施等。具体要求详见《通知》。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填报《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申报表》(详见附件2),由地级以上市汇总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县(市、区)推荐表》(详见附件1),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于4月12日17时前,连同县级申报表(盖章版)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联系人:韦高玲,联系电话:020-37288965),电子版同时通过粤政易报送。

  附件:1.××市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县(市、区)推荐表

     2.××县(市、区)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申报表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3〕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相关附件:1.××市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县(市、区)推荐表.docx

       2.××县(市、区)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申报表.docx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