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制度建设,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行政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主要内容
《清单》共设置了7项免予处罚事项,其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事项2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事项2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事项各1项。《清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为“可以予以处罚”的非强制处罚事项纳入免予行政处罚的清单范围,对“应当予以处罚”的事项暂时不列入。
对于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行政机关将通过与当事人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三、实施时间
《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