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规范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07号)精神,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验收依据和对象。产业园验收的依据是已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的资金使用方案,验收对象是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建设的未验收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珠三角地区自筹资金建设产业园验收办法由珠三角地区各市自行制定。
(二)职责分工。验收工作遵循“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原则,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产业园验收,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省有关单位)负责汇总辖区县(市、区)产业园验收情况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责任主体(产业园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省供销社、省农垦集团公司,省有关单位,大型企业等)负责制定产业园验收工作方案,负责产业园全部建设项目验收。
(三)验收条件。
一是产业园建设项目需在建设期内完成。由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完成率和资金使用率需达到100%,由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完成率和自筹资金投入率达90%以上。
二是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每个实施主体所承担的产业园全部建设项目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是巡视、审计、中期评估、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均已完成整改。
此外,工程类项目还要满足除计划建设任务主体工作已经完成,项目能够满足运营需要,可以在现场确认达到预期效果;单项工程已经全部验收合格;实施主体已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已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并合格;文档资料齐全、完整;满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非工程类项目还需具备资金使用方案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项目实施地点、内容、规模、标准、成果质量等符合资金使用方案要求;项目资金凭证等规范完整。
(四)验收内容。明确验收的主要内容,重点围绕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产业园管理情况、联农带农情况、建设绩效情况等方面,对产业园开展验收工作。
(五)验收程序。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在规定建设期满后四个月内对产业园完成自查自验和验收工作。
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产业园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验收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六)验收结论。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验收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出具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产业园,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