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2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制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确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的选址。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评估主体、评估申请、评估内容、综合评估程序、评估意见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
(二)评估主体。第三条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的选址评估工作。
(三)评估申请。第六条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评估内容。
1.现场审查符合选址距离要求的情形。参照原《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到第十条规定,满足场所间选址距离要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
2.需要进行综合评估的情形及综合评估的内容。第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动物防疫选址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专家组,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控制和防疫设施等因素,进行选址综合评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了综合评估的内容。
(五)综合评估程序。第十五条规定了评估专家的条件和评估专家组的组成。第十六条规定,专家组按照《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综合评估表》,逐项评审,量化打分。第十七条规定,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的,为“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为“整改后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其他情形为“不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六)评估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齐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作出“同意选址”或“不同意选址”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四、实施时间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