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2016年12月23日以粤农〔2016〕24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6号)、《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农绿认〔201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广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我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检查、上报审批工作。
第三条 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工作机构〕承担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参与由省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标志使用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资质条件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市)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文件。
第三章 初次申请审查
第八条 地(市)工作机构统一负责受理本辖区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报材料,应当自收到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第九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地(市)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的材料和《地(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初审意见表》,自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给省中心。
第十条 省中心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完成网上数据录入,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完成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安排。检查期间,要求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
(二)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好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内检员等参加。
(二)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合同、协议、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记录等。
(四)随机访问:在查阅资料及实地检查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第一手资料。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中心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中心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向地(市)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查合格的,执行第十四条;不合格的,通知地(市)工作机构和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十四条 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
(一)申请人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分别依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和《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中心和申请人。
(三)申请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检测。
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中免测条件的,省中心可做出免做环境检测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中心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批,同时完成网上报送;不合格的,通知地(市)工作机构和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省中心应当自收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查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地(市)和申请人发出书面的《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中心另行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七条 省中心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评审意见,及时将是否颁证的决定通知地(市)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同意颁证的,进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续展申请审查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所在地(市)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地(市)工作机构应在收到标志使用申请人的续展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上报省中心。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省中心收到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续展材料的初审、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查等工作,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必须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将续展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批或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能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不予续展。
第二十二条 省中心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续展审查意见,及时将是否通过续展的决定通知地(市)工作机构和续展申请人。审查合格的,准予续展,进入颁证程序;不合格的,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检查的,续展申请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所在地(市)工作机构递交延期续展检查的申请报告,说明理由。并经地(市)工作机构确认后,以书面报告省中心,省中心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可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二十四条 依据绿色食品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布《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绿色食品续展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章 境外申请审查
第二十五条 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如对受理、现场检查、初审、审查等意见结果或颁证决定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地(市)工作机构或省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省中心须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上报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二十七条 申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置
(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设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的受理;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
申诉方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 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