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2017年4月17日以粤农规〔2017〕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绿色食品续展审核改革工作,保障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查工作实施办法》(中绿认〔2015〕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品、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蜂产品外的绿色食品续展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审核、书面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续展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和参与由省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绿色食品续展是指绿色食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承担绿色食品续展审查任务的地(市)级工作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绿色食品工作部门和负责领导;
(二)有二位以上获得绿色食品检查员资格的检查员,且能从事绿色食品续展审查工作;
(三)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专业符合续展申请专业需要。
第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应在绿色食品证书到期3个月前将续展申报材料报地(市)工作机构。
第八条 地(市)级工作机构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自收到标志使用人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组织至少1名检查员对续展材料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向标志使用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第九条 对续展材料不完善的,标志使用人应在地(市)级工作机构《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续展。
第十条 续展材料合格,地(市)级工作机构应向省中心上报现场检查计划,由省中心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2),并组织由省市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参加的现场检查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应在作物生长期内实施。对于季节性比较强的产品,地(市)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其生长期和季节性提前做好现场检查计划和产品检测安排。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根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并填报《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和提供符合要求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会议签到表》。
第十三条 地(市)级工作机构应对续展材料、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汇总,务必确保续展申请材料完备有效,并于证书到期前2个月上报省中心。
第十四条 省中心收到地(市)级工作机构上报的续展申请材料后,应进行登记编号,并组织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省中心向地(市)级工作机构发送《绿色食品续展审查意见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绿色食品续展时限或生产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省中心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组织检查员完成对地(市)级工作机构上报的续展材料、现场检查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并将合格的续展申请材料原件报送部中心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报送。
第十六条 部中心依据省中心《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和监督抽查做出是否准予续展颁证决定。
第十七条 证书办理依据《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颁证程序》(农绿标〔2014〕21号)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向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部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证书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十九条 省中心对各地工作机构的续展组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申报的时效性、检查的规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