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2013年2月4日以粤农〔2013〕2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我省红火蚁的发生范围,规范红火蚁发生点和监测区范围的管理,以及科学评价防控效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广东省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红火蚁发生点和重点监测区范围划定、发生点疫情控制措施,以及发生点防控效果评价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章 发生点和监测区范围的划定
第三条 根据红火蚁发生分布情况及传播情况,结合地理环境,红火蚁有效蚁巢外缘10米范围划定为一个发生点,两个发生点有效蚁巢外缘距离在40米以内,视为同一个发生点。若遇河流、公路等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发生点较独立、或首次发现红火蚁的地区,发生点范围可按红火蚁有效蚁巢外缘100米范围划定为一个发生点。
第四条 发生点的面积计算应减除天然湖泊、水库、鱼塘等面积。
第五条 发生点外围500米范围划定为重点监测区。
第六条 发生点和重点监测区范围由发生点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划定,并按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通告。
第三章 发生点和监测区的管理
第七条 按照相关的规程、技术方案开展红火蚁发生情况调查,确定红火蚁发生点和监测区范围。
第八条 每年监测红火蚁发生点。于春、秋季(4-5月、8-10月的气温≥20℃)红火蚁活动活跃期进行2次以上全面普查,掌握发生动态和防控效果。
第九条 重点监测区应设点定期监测。
第十条 建立发生点和监测区档案,详细记录调查监测情况和红火蚁发生的具体地点、发生面积、有效蚁巢、工蚁密度,以及防控措施及防控效果等情况。
第四章 发生点疫情的检疫控制
第十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红火蚁发生点采取严格检疫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发生点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控制红火蚁的发生、危害。
(一)宣传、普及红火蚁的识别和防控知识。
(二)及时清理环境保持整洁,防止红火蚁滋生。
(三)红火蚁活动高峰期,适时组织防控行动,全面施药防治,跟踪监测。
第十三条 严格检疫管理。
(一)防止发生点的余泥、垃圾等携带红火蚁运出。
(二)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介质要经过检疫处理,凭《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调运。
(三)较长时间停放在发生点可能传带红火蚁的运输工具需经检疫。
第十四条 加强对流经发生点的江河堤岸巡查,铲除沿岸蚁巢,防止红火蚁随水流传播。
第五章 发生点防控效果的评价
第十五条 发生点经连续6个月6次以上多点监测,红火蚁发生程度按分级标准在1级以下,该发生点所在区域为控制危害区。
第十六条 发生点经连续6个月6次以上多点监测,未发现红火蚁活体或有效蚁巢,该发生点为疫情根除点。
第十七条 控制危害区和疫情根除点,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市级植物检疫机构组织验收后确认。
第十八条 验收申请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或植物检疫机构提出,市级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相关防控方案、工作总结和监测数据等材料。
第十九条 验收工作由组织单位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专家组原则上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或教学、科研单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红火蚁的研究人员组成,专家组一般3—5人。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经过现场考察、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组织单位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确认验收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疫情根除点通过验收的,由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按《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解除该发生点的疫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实施。2005年3月广东省农业厅制定《红火蚁发生点、发生区及监测区范围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粤农函〔2005〕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主要包括有效蚁巢、有效蚁巢密度、防控效果等,按照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省政府和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