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體版 信息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国家和我省的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均明确对重点动物疫病逐步实施净化工作。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先后下发了《国家口蹄疫和禽流感防治计划》《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防治指导意见》《国家新城疫和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等,均对相关疫病的净化提出了要求。2018年8月,号称“养猪业头号杀手”的非洲猪瘟进入我国,因其无疫苗可用,只能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措施,迫切需要养殖场采取严格的管理防护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这同动物疫病净化要求完全符合。因此,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是动物疫病从控制到消灭的必经阶段和必走之路。其实施对非洲猪瘟防控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国家层面,2013年农业部开始开展种禽场禽白血病、种猪场猪伪狂犬病的净化评估工作,近几年该项工作被列为全国兽医重点工作之一。

  我省是生猪和家禽养殖大省,更是畜禽种业强省。动物疫病对种业发展尤为关键,尤其是非洲猪瘟,一旦传入种猪场并大规模侵入,将对养猪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开展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创建工作既是国家和省的政策需求,也是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现实需求,还是畜牧业尤其是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前期开展情况

  2013年开始,我省就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在全国率先制定省级动物疫病净化标准,开展省级评估,推进国家评估。目前我省已有3家种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7家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均居全国前列。已有39家种畜禽企业通过省级评估验收。此次将猪口蹄疫、猪伪狂犬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鸡白痢,奶牛场、种牛场口蹄疫、布病、结核病和种羊场口蹄疫、布病等纳入净化示范创建范畴,进一步扩大疫病净化种类,对我省稳定并提升广东种畜禽质量,促进养殖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计划,推动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二)实施步骤。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行净化阶段。各规模化养殖场参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南(试行)(2014版)》(疫控(监)〔2014〕107号)、《广东省种畜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引》(粤动监〔2013〕94号)和《广东省种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引》(粤动监〔2013〕96号),采取有效措施,制定适合本场净化方案,实行“一场一策”“一病一策”,达到净化标准。

  第二阶段为评估阶段。规模化养殖场符合《动物疫病净化创建示范场评估标准》或《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评估标准》要求后,可按照《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创建场评估方案》要求,及时申报评估。

  (三)评估。对达到净化标准的规模化养殖场,我厅将按照《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创建场评估方案》及时予以评估。评估分现场评估和抽样检测两部分。

  对于评估合格的规模化养殖场,由省农业农村厅颁发对应病种的净化示范场/净化创建场牌匾,并予以备案。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种畜禽场,6个月后可重新提出评估申请。

  (四)监管。对评估合格的净化场实行年检及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种畜禽场收回相应净化牌匾,不合格的种畜禽场经整改后,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评估。

  四、解读途径和时间

  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予以公布及宣传。省农业农村将《文件》印发至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宣传、解读工作。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22日

  相关链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