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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制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及养殖场备案程序,2007年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近年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农业农村部不断强化畜禽养殖备案工作,为适应当前发展形势和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12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进行修订。

  三、修订目标和任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四、涉及管理对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涉及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畜禽养殖备案涉及兴办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养殖专业户。

  五、主要修订内容

  原《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共四章十八条,修订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下称《办法》)共四章十七条,章节条款布局与原办法大致相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第三章畜禽养殖备案、第四章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部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主体及程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2015年起省政府将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本次修订将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单位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父母代种禽场(生产商品代雏禽)核发部门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与商品代仔畜生产场核发单位一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二)明确种蜂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规定。

  《畜牧法》规定蜂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畜牧法》有关规定;《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规定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此《办法》第十二条对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作出规定。

  (三)修订畜禽养殖备案要求、对象、规模及程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等作了以下修订:

  1.删除了原办法中的备案条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没有规定备案必备条件,农办牧〔2017〕60号文也提出“不增加前置备案条件,确保养殖场全部备案”。

  2.提高养殖场规模标准。农办牧〔2017〕60号文提出了养殖场规模参考标准:生猪存栏300头或出栏500头以上(以生猪为例),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均以此为通用标准进行相关统计。将养殖场标准从原生猪存栏100头,提高至生猪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有利于各项工作开展。

  3.将养殖专业户纳入备案范围。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以生猪年出栏50头至499头作为养殖专业户通用标准。2018年我省生猪养殖专业户约5.1万户,其出栏量占全省出栏量21%,对畜牧业发展影响较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我省加强养殖专业户管理,农办牧〔2017〕60号也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探索实行全覆盖备案”。将养殖专业户纳入备案范围,有利于各地掌握畜牧业情况,为行业管理与发展提供基础。

  4.根据农办牧〔2017〕60号文修改了备案流程,通过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备案管理系统联网备案,简化了备案流程。

  六、解读途径与时间

  《办法》与解读材料同步公报,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予以公开及宣传。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新《办法》及解读材料,通过举办培训班、派发宣传单等方式,将《办法》和解读材料精神宣传到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畜禽养殖者。

  相关链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