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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港标准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8年9月25日以粤海渔规〔2018〕5号印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全面加强和规范渔港管理,建设文明美丽渔港,大力推进渔港振兴,特制定本指导性管理规范,适用于二级以上渔港。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港管人、依港管船、依港管渔、依港管安全”原则,以港容港貌整治、港区渔船和港务管理为重点,完善渔港管理设施,健全渔港管理机构,实施渔港综合监管,推进道路硬化、港区亮化、生态绿化、环境美化,把渔港经济区打造成为生态良好、环境优越、具有独特魅力的新渔区。

  做到“八有”:有管理章程、有港务管理机构、有维护经费财政预算、有管理中心(便民窗口)、有专用执法泊位、有监控指挥系统、有疏港公路、有文化广场;“八好”:规划建设好、环境卫生好、空气质量好、管理服务好、指挥调度好、通航条件好、渔船停泊好、道路交通好。

  二、主要标准

  (一)章程管理。

  1. 所有二级以上渔港需制定或及时修订渔港港章。

  2. 渔港权属明晰,渔港范围明确。

  3. 涉港部门权责清单明晰,渔港建设维护、安全监督、港务管理、生产经营、社会秩序、环境卫生等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二)港务管理。

  4. 有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设有专门人员和办公场所,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有其他稳定资金来源,渔港日常维护和管理能够持续和保障。

  5. 有专人从事港区内防污清污和垃圾处理。

  6. 渔港环境整洁,环境美化,生态绿化,渔港区域无垃圾杂物堆弃、无违章搭建、无明显障碍物、无明显污染油污和垃圾、无明显鱼腥味和其他异味。

  7. 有合理的渔港功能分区。明确陆域和水域范围,合理划分进港航道、港内锚地、回转水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卸鱼及水产品交易区、冷藏加工区、综合物资区、修船区、油库区、综合管理区、渔港文化形象区等各类区域,严格按管理功能区划加强管理。

  8. 渔港经营管理规范。明确渔港经营许可条件、程序、范围,渔港经营活动规范秩序,加强渔港经营的许可检查。渔港经营类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公正合理。

  9. 渔港规划、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档案健全。

  (三)执法管理。

  10. 有完善的渔港船舶停泊、装卸、进出港、安全等管理制度。

  11. 执法分区管理规范。二级及以上渔港应明确执法分区功能,规范渔业执法泊位,设置至少一个专用泊位。

  12. 有渔港监督船艇,并能正常工作。

  13. 规范渔船进出港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正常开展,签证管理台账、档案齐全。

  14. 船舶停泊、装卸、运输、交易等规范、有序。

  15. 逐步实现渔获物定点上岸。鼓励、引导和规范定点卸货、在港销售或转运,建立渔获物可追溯登记体系,强化港口核查监管。

  16. 港区内有明确的机构处理纠纷,港区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纠纷调解处理及时,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社会治安事件。

  17. 港内渔船船名标写规范。

  18. 渔港经营管理人员服务热情,群众满意。

  (四)安全监管。

  19. 渔港主体工程设施运行良好。渔港码头、防波堤、港池、航道、岸线等主体工程设施能及时维修养护,运行使用良好。

  20. 航道通畅,无明显淤积和障碍物,通航便捷,航道管理规范,通航秩序良好。

  21. 渔港锚泊、航标、环保、消防、通信、监控、渔船安全、救生等配套设施齐全有效,运行良好。

  22. 港区内渔船船员持证上岗状况良好,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等配备齐全、证书有效。

  23. 确保应急预案齐备。渔港防台等应急预案要求齐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无重大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事故。

  24. 严格管理危险品的装卸、运载和存放。

  25. 渔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度明确。

  (五)港容港貌治理。

  26. 道路硬化。港区道路硬底化,建有环港道路和进出港道路,进出港道路不少于两车道,并设置有明显道路标示指引系统。

  27. 照明设施。码头作业区及港区道路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足够照明灯。

  28. 垃圾处理。建有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纳入地方市政垃圾处理系统。

  29. 污水处理。建有污水收集设施,污水回收纳入地方市政污水处理管网系统。

  30. 公共卫生间。结合渔港文化特点建设独立公共卫生间,满足公共卫生需求。

  31. 消防设施。消防设施配备齐全、有效,依据实际水域配置消防船(艇),渔船停泊沿岸设置消防栓。

  32. 生态绿化。港区应无裸露地面,多布置景观绿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沿岸绿道。

  33. 渔港标志。应建设具有海洋特色的标志性设施,突出地方特色。

  34. 灯塔。应建有渔港灯塔,具备导航、观海、海洋(渔)文化展览等功能,成为渔港具有地标性意义的建筑物。

  35. 文化休闲设施。可依据属地渔港文化内涵与文化特性,设置渔文化景观标志、展示平台和渔港休闲文化广场,提供渔民游客休憩、观光和娱乐休闲服务区域。

  (六)信息化管理。

  36. 建设有渔港监控系统。对渔港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重点监控渔港码头、航道、停泊区等主要区域,每个渔港至少配置4个监控点。

  37. 建设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数字渔港,集渔港数理模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进出港管理系统、移动执法终端、渔港管理事务、行政审批事项等功能的综合平台,实现渔港管理功能信息化和现代化。

  38. 配备渔船IC卡。加强渔船身份标签管理,有效连接渔船船体、证书、系统内的船舶数据,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船舶检验、油补实船核查等环节快速准确判断渔船真实身份。

  39. 配备渔船AIS系统。主要识别船舶,帮助跟踪目标,简化促进信息交换,避免碰撞事故,推动海上航行信息化。

  40. 配备渔船北斗终端。及时掌握渔船的动态信息(位置、速度、报警和分析),对渔船进行指挥调度,紧急情况下可自动报警。

  本管理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