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8年5月17日以粤海渔规〔2018〕1号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机构备案的流动渔船,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一)广东省的规范化简称“粤”;
(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附件1);
(三)渔业船舶种类(或用途)简称(附件2);
(四)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顺序号。
第四条 港澳流动渔船船名按照入会地的流动渔民协会编排船名简称(附件3)和4位阿拉伯数字的顺序号依次组成。
第五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渔业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单独组成或简体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依次组成,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均不超过5个。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第六条 渔业执法船舶船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实行编号。
第七条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分别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舷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若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的,可用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
渔业船舶所有人可委托船厂、专业公司或自行按规定标准格式标示船名和船籍港。
第八条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向船籍港渔政机构报告制作渔业船舶船名标识牌(以下简称船名牌)。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机构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船名牌制作的组织工作,船名牌须按照规定的统一规格及防伪功能制作,不得交由渔民自行制作。
第九条 船名牌为蓝底白字,形状为圆角矩形;船牌内汉字采用仿宋体。
(一)材质要求
船名牌厚度不小于1mm,表面光洁、平整、切口光滑、无毛刺。建议采用不锈钢板304型号材料。
(二)制作工艺
船名牌反光膜性能须符合GB/T 23827-2009标准。鼓励采用等离子体电镀膜等新型表面工程技术镀制船名牌的膜层。
(三)二维码编印
船名牌左下方应当制作二维码,扫描二维码能够准确地显示渔业船舶照片及基本参数(如船名、船长、型深、型宽、船体材质、主机总功率等),应采用丝网印刷等新型技术印制。
第十条 船名牌规格按渔业船舶船长分别适用Ⅰ、Ⅱ、Ⅲ、Ⅳ、Ⅴ共5种型号(附件4)。
第十一条 船名牌须固定安装,并保持完整,不得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船名牌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 船名牌应安装在渔业船舶驾驶台两侧。无驾驶台的小型渔业船舶按照醒目、易于识别的原则进行安装。
第十三条 各级渔政机构负责对船首两舷标写船名、船尾标写船籍港名称以及船名牌安装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渔业船舶船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渔〔2011〕59号)同步失效。
附件1:
说明:1. 闸坡大队直属阳江支队,因此海陵区简称为“阳江”;
2. 东海大队直属湛江支队,因此经济开发区简称为“湛”;
3. 珠海市各渔政大队均直属珠海支队,因此除斗门区以外,其余地区简称为“珠”,斗门区简称为“斗”;
4. 茂名滨海新区为新设地区,按照茂名支队意见,简称为“茂滨”;
5. 河源市新成立“江东新区”,简称为“江东”,东源县设新丰江、东源两个渔政大队,新丰江库区登记渔船为473艘,因此,新增新丰江库区简称“东新”。
附件2:
广东省渔业船舶种类简称表
附件3:
附件4:
船名牌样式、型号和规格
(一)样式
备注:预留4至8个安装孔(视船名牌大小决定)便于安装使用。
(二)型号和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