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金〔202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分局,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全省农担体系建设,协同发力共推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担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重要意义
建立全国农担体系,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部署,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六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完善和创新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切实发挥农担体系的政策性优势,推动形成以“政银担”合作模式为基础、多种合作模式相互促进的联动机制,大力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全力助推我省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二、牢牢把握农担体系政策性定位
(一)坚持服务全省农业重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扣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认真研究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落地举措,结合各地农业实际,通过与省农担公司加强联动,充分发挥农担助农扶农作用,重点支持我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产业园建设,以及“粤字品牌”“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等全省农业工作重点。省农担公司要专注服务农业、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主动融入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和农业农村产业集群等农业场景,切实提升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确保农担业务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
(二)严格执行政策性业务范围和标准。省农担公司要严格执行“双控”规定,按照《通知》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担保额度开展“双控”业务,不得开展“双控”外业务。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元-300万元之间,且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对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建立健全农担工作支撑体系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综合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各级银保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支农主责,为全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依规加大对农担工作的参与力度,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创新,有效降低农担贷款利率,不断提高银担合作效率。省农担公司要强化与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审核把关、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农担“增信、分险、赋能”职能优势,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
(二)完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息。省农担公司应加快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农业农村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我省有关农业农村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做好有贷款意愿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动态管理,积极对接“粤信融”征信平台和“农融通”系统,加强与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开展合作,持续提高银担业务合作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农担政策、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摸清有贷款意愿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身份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信誉情况等,做好信息审核,共同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精准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农担公司要发挥主体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
(三)完善农担服务网络。省农担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农担队伍建设,做好人员、机构下沉,加快完成我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绩效评价重点县业务全覆盖,实现网点覆盖考核重点县专职人员配置,积极借助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和县镇基层政府的资源优势,深耕乡村金融服务市场,逐步构建全省农担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法依规支持省农担公司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在政策宣传、业务开展等方面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担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政银担联动效应,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开展农担业务,协同应对辖区内农担业务代偿风险,合力打通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最后一公里”。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财政支持政策。省财政按照《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对省农担公司政策性农担业务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并根据农担工作推进情况完善注册资本金补充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省农担公司开展的农担业务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以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扩大农担政策效应。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省农担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统筹省级农担奖补资金,引导部分市县建立农担风险分担机制,开展农担风险补偿试点,并在成熟后推广。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农担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地方政府风险源头管控责任。
(三)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农担公司从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五、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担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支持当地农担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担工作的政策宣传,统筹推动农担工作与财政惠农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普惠金融等支农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开展农担业务推介,进一步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汇聚全省乡村振兴强大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担工作推进和财力情况,加强本地区农担体系建设和政策支持;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指导服务,完善我省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探索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本地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部门要着力优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担业务的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我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
(三)强化考核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农担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省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规模、风险防控水平的综合考核。将农担业务规模增幅、积极落实农担政策取得的效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考核激励的重要因素。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担政策的宣传推介力度,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发挥农担作用、服务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省农担公司要采取积极措施,广泛宣传农担政策、业务、产品,推动农担业务扩面增量。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