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规〔20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我厅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并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省级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市的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附件:1.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承诺书(参考样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