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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变股权 村民成股东

斗门加码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明确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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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共清查出农村集体总资产为22.01亿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面积50.95万亩。图为斗门机械化种植场景。 斗门区委宣传部供图

  农村集体经济的蓬勃发展是珠三角地区改革开放的一个缩影,也是珠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张名片。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斗门区农村集体总资产22.01亿元,如此“巨量”的资产,如何管好是一道难题,更需要智慧。

  记者了解到,《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即将正式实施。在摸清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家底”后,斗门将在全区铺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革,让“资产变股权、村民当股东”。而社会普遍关心的“外嫁女”合法权益,也将在这一轮改革中得到保障。

  “我们将通过此次改革,以此盘活农村资源要素,保障农民平等享有集体经济成果,让农民分享改革红利,建立起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斗门区委副书记、区长马洪胜表示。

  摸清家底▶▶农村集体总资产超22亿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之后的又一硬任务,必须全力以赴。”去年8月,在一次动员会上,区长马洪胜以此表态,拉开了斗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

  此前,农业农村部确定珠海市为2018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斗门区作为珠海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要地区,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其中包括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然而,斗门全区共有101个行政村、121个经济联社、283个生产队,经济组织的数量占珠海全市总数的近80%。清产核资,首先成为了斗门产权制度改革的破题关键。

  从去年8月开始,斗门区组织工作人员进村调查,在完成账外资产以及新农村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的清查后,对农民普遍关注的土地资源清产问题,工作人员还引入航拍图公示的方式,让农民看得明白清晰。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最终目的,是摸清农村集体的资产家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减少矛盾纠纷。”斗门区清产核资办相关负责人说,“在本次清查过程中,发现各村均不同程度存在异常债权债务、原始凭证缺失的资产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回头看’中,指导作业单位将异常债权债务的明细整理出来,并提出处理意见供村两委干部、村理财小组参考和确认,大大减少公示带来的不稳定风险。”

  与此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还同时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异常债权债务等坏账进行评估,提出法律处理意见,供集体经济组织参考;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原始凭证缺失的资产重新估价。”

  在多方努力下,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工作宣告完成。数据显示,斗门全区共清查出农村集体总资产为22.01亿元,其中货币资金7.43亿元,固定资产10.18亿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面积50.95万亩。与此同时,2018年,斗门区还建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三资”平台年标的额2.15亿元、总标的额超11亿元。

  明晰产权▶▶全部资产资源量化折股

  总额超过22亿的庞大的集体资产,是斗门20多万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是否明晰,集体资产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是否稳定和发展壮大。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革,而股份制改革的难点就是成员资格界定和股权配置。”斗门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说。

  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斗门区此前已出台《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方向性和工作指引。

  “产权制度是市场的基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马洪胜说。

  在这之后,量化资产搞股份合作,则是未来斗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头戏。

  在农村集体经济股权量化的改革设计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对产权明晰的全部资产资源进行量化折股,股权量化的对象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织成员。

  其中,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外嫁女”权益问题,此次改革也给出明确认定规则。

  “此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纠纷问题比较普遍,一直以来均缺乏法律和政策文件的指引。”斗门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次改革中,《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出台能填补这一块政策空白,其对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保留和认定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预期能有效纠正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管理的乱象。”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明确,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队员所生的子女,户口登记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俗称‘外嫁女’群体,户口登记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应认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也意味着,“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将在这一轮改革中得到保障。

  利益共享▶▶给集体资源筑起“防火墙”

  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方面,《指导意见》则明确其将由集体股和成员股构成,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体股。其中,集体股占股权总量的10%—30%,成员股应占股权总量的70%—90%。

  此前,一些地区的实践表明,通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户,集体收益按股份或按份额分红,农民就能受益。

  为了更好地进行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在配股后,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总股数固化不变,设置调整期的组织只能在总股数不变的前提下,将集体股转化为成员股,并对新增成员家庭进行二次配股,对于成员减少的家庭则不减少股权。每一个股权调整期如此,直至集体股全部转化为成员股后,股权实行固化到2058年。

  “在股权管理上,《指导意见》倡导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模式,改革后的固化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不再享受配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共享集体资产份额。”斗门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说。

  “如此设置的好处,能有效解决以后集体收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如果只以某一个时点配股,随着人口的发展,难免会出现分配不均的问题。但集体股的设置预计每个组织能进行2到3次的只增不减的二次配股,以不同时期的人口数量配股后,再实行一个固化管理,更有利于分配均匀。”上述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对于股权收益的分配,《指导意见》明确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按股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集体收益实行按股分配。其中,成员股收益应全部用作成员分红,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时按量将股权分红发放到成员家庭,严禁挪用、截留,切实保障成员股权分配权益。

  而集体股收益则主要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对集体资产的再投入、村(居)内公共事务管理和福利事业开支。

  “通过股份权能改革,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一户,进一步明晰了产权,给集体资源上了一道‘防火墙’,既防止了集体资源、资产流失或被侵占,也促进了农民身份的转变,真正赋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使其更好地进入市场、适应市场,实现了集体、农民‘两个增收’。”斗门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