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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农〔2016〕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省畜牧兽医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省随机抽查工作,增强监管效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工作规定(试行)》(附件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省农业厅权责清单,认真梳理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附件2),建立了广东省农业厅执法人员名录库,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识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此项工作扎实落地,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农业部关于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省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厅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责的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建立,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结合本地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责的处室(单位)须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依法认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工作是行政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厅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责的处室(单位)将实施本规定的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建议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送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附件:1.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工作规定(试行) 

     2.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1: 

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推进规范本厅随机抽查工作行为,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平的农业生产经营市场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厅或本厅部署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随机抽查目录清单事项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对目录清单事项涉及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发布和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坚持公正高效,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检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坚持公开透明,公开随机抽查事项、随机抽查程序和结果,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厅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责的处室(单位)为实施随机抽样、检查的责任主体,负责省级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制定、下达,并抄送厅政策法规处和行政执法监督局,做好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信息的公开公布。 

  厅委托的农业质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对现场抽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厅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农业违法案件查处、执法后相关监督检查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厅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责的处室(单位)要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结合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研究提出本行业新增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送厅行政执法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应包括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和抽查主体等。 

  第七条 厅行政执法监督局对照权责清单,审核汇总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送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厅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建立本级执法人员名录库,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执法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第九条 厅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责的处室(单位)应合理确定抽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监管履职到位。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造成扰民。 

  对照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厅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责的处室(单位)每年应按照农业部、省政府的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每年下达或部署要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分之一检查对象进行抽查(农业部、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存在违法问题或连续3年未被抽查的检查对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并进行抽查,确保每个检查对象3年内至少被随机抽查一次。 

  第十条 厅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责的处室(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建立。从相对应的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农业部、省政府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参加随机抽查工作。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 抽查记录及相关资料要经检查人员和被抽查对象签名确认,必要时进行现场录音、录像,抽取过程资料归档保存备查,以便于责任追溯。在开展重大监督检查活动时,可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企业代表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人为干扰等问题发生。 

  第十二条 抽查、检验工作完成后,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三条 厅行政执法监督局对被抽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第十四条 执行随机检查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相关随机抽查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