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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80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农农函〔2019〕675号(A)

李作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进行修订》(第20190080号)提案收悉。我厅经研究,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省2004年颁布施行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下称《条例》)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管等行为,促进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称《种子法》)。《种子法》在种业科技创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质量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了大幅修改。我省《条例》与上位法在多个方面存在冲突,急需修改,您的提案非常切合实际。我厅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有关推进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条例》已列入2019年省人大正式立法项目

  省人大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将《条例》列入2017年和2018年省人大立法预备项目。2019年,《条例》列入省人大正式立法项目。根据省人大和省司法厅意见,为节约立法资源,更好地与《种子法》的内容衔接,《条例》将林木种子管理的内容也一并纳入此项立法,因此名称由《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改为《广东省种子条例》。

  二、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工作

  《种子法》修订后,为做好《条例》立法工作,2017年5月和6月,我厅组织《条例》立法调研组赴湛江、徐闻、廉江、广州、惠东、惠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听取有关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育种科研单位、种子企业、行业组织、种粮大户等各方对《条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在吸纳有关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我厅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8月发文征求各市农业主管部门、相关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意见。2017年11月13日我厅召开了《条例》专家论证会,对《条例》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2017年11月14-16日,我厅联合原省林业厅再次组织专家到南雄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在开展广泛深入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征求各市农业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原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和原省林业厅共同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18年3月28日上报省政府。

  2019年2月20-22日,省司法厅和省人大针对《条例》立法,组织立法调研组赴您所在的河源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包括您在内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同志、种子企业负责人的宝贵意见,并根据您的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引种风险提示、引种品种退出等规定,完善了引种的管理制度。

  三、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目前,省司法厅正在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计划于今年5月份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7月份提交省人大审议。人大三审后,争取今年底明年初出台。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6日 

  (联系人:钟婉霞,电话:020-3728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