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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
200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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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2、审批内容: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动物饲养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和动物产品贮存场是否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审批条件: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资格,有执行动物防疫法规的规章制度,相关动物疫病检测合格,有相应的与动物防疫有关的仪器、设备及病死畜的处理设施、场地等。
4、会审程序: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单位提出申请一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条件进行审查一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则发证。
5、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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