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容:对流动渔船申请《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进行审核
3、条件:
(1)技术性能状态良,持有主管部门签发的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的稳性、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信号设备、通讯设备、航行设备须符合作业航区渔船的有关规定)。
(2)拖网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在294.2千瓦(400马力)以上,刺钓或潜捕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在88.2(120马力)以上。
(3)必须配备100-150瓦单连带电台、自动遇险求救信号装置90-C对讲机和射程24海里以上的雷达以及GPS船位监控设备。
(4)必须按照标准配齐职务船员和兼职报(话)务员。上述人员须持有效的适任证明书,熟悉国际、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南沙渔场作业的有关规定。船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训练,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船长必须参加外海作业渔船船长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出海作业。
(5)必须携带本国国旗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国际信号及可能进入的他国国旗。
4、审核程序:
(1)省流渔办下达指标给各市、县流渔办;
(2)港澳流动渔民向户口所在地渔港的流渔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表》,经渔港和市、县流渔办核准后报省流渔办;
(3)省流渔办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审批发证。
5、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