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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2、审批内容: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格,确保种畜禽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苗坑农。
  3、审批条件:专家组根据《广东省种猪场验收办法》和《广东省种禽场验收办法》等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4、内部会审程序及时限:
  A、经批准筹建的原种、祖代(含一级)种畜禽场,筹建结束后,必须向省农业厅申请验收发证。
  B、申请人须呈报下列材料一式4份到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办公室:
  (1)申请验收报告。
  (2)场所在地级以上(含地级)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县级以上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5)筹建总结。
  C、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省农业厅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20个工作日内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D、《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年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