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批内容:生产兽药产品。
3、审批条件:有《兽药生产许可证》、有与生产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验条件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4、会审及时限:
(1)填写《广东省兽药批准文号申请审批表》,并按表背面"填写规定"填写一式三份,送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办。
(2)初审人经初审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即进行编号登记,加具初审意见并签名,由初审人负责将申报材料送省兽药监察所。时限为一个月。
(3)与此同时,企业根据不同剂型和装量规格的要求数量,送三个批号的药物到省兽药监察所检验。
(4)省兽药监察所按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复核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加具意见后,连同检验报告和原申请生产的全部材料送回省农业厅审批。时限为二个月。
(5)厅畜牧兽医办药政组对检验合格产品再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广东省兽药批准文号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发给批准文号的意见,并编上产品批准文号,送畜牧兽医办主管主任审核,再送主管厅领导审批。时限为一个月。退回企业一份加具意见的《广东省兽药批准文号申请审批表》,企业凭批准文号即可生产。
(6)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由省兽药监察所通知生产企业重送样品检验。如连续二次检验不合格的,取消该产品的申报资格。